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不知情,离婚后谁还钱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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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的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对方不知道,那离婚后一般由借款人自己还。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对方也可能要还钱。
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不知情,离婚后谁还钱

一、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不知情,离婚后谁还钱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所欠下之负债并未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需方面,并且其配偶对此事毫不知情,则在离婚之后,通常情况下,应由实际借款之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然而,倘若债权方有足够证据证明此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另一方亦有可能需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所欠下之负债并未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需方面,并且其配偶对此事毫不知情,则在离婚之后,通常情况下,应由实际借款之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倘若债权方有足够证据证明此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另一方亦有可能需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的还款责任。

二、夫妻一方借信用卡炒股另一方是否要还

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一方因投资炒股所产生的负债究竟是否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配偶一方是否将其获取的炒股收益作为家庭日常开支之用。

倘若一方向他人举债以购买股票,尔后又将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注入到家庭生活中,那么在另一方因炒股亏损而无法偿清债务时,即可视为这笔负债转化为了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配偶一方擅自借贷资金进行炒股活动,而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同时也没有证据显示这些投资收益曾实际投入至家庭生活之中,那么这时该项债务就被视为个人债务借款人需自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是否承担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当配偶中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对外借款时,是否应当对这笔款项负有偿还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综合性的考量和分析。例如,假如这笔借款是为了确保家庭的日常生活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费用,那么其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即使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这种情况常见于子女的教育经费、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购置等等方面。反之,如果这笔借款的用途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从原则上来讲它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对此毫不知情的一方没有必要承担还偿责任。然而,如果债权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此种债务实际上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投资或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或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做出的决定,那么即便在理论上不属于共同债务,实际操作中仍然可以要求不知情的配偶承担还款责任。总而言之,在判定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这个问题上,关键因素在于借款的实际用途以及债权方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务必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所欠下之负债并未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需方面,并且其配偶对此事毫不知情,则在离婚之后,通常情况下,应由实际借款之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倘若债权方有足够证据证明此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另一方亦有可能需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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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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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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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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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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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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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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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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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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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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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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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由于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判断!谨简单回答如下:我国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因此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对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或夫妻任何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分夫妻应分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笭弧蒂旧郦搅垫些叮氓顺序,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包括夫妻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即双方共同从事工业、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等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共同经营即包括了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债权人也不因为债务人之间的离婚协议就丧失了要求一方偿还借款的权利。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律所咨询。
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是否有还钱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是否有还钱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3,或者是负债方失踪,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当然,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
4,下列应认定为,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死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未经夫妻协商一致、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均由其个人承担,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
1、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按其约定执行,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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