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归刑侦管辖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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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由刑侦机构来处理的,通常需要刑侦部门进行司法侦查。这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类型,需要刑侦手段来收集证据和调查真相。
过失致人死亡罪归刑侦管辖吗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归刑侦管辖

在普通大众眼中,过失致人死亡罪大致上属于刑侦机构所掌握的权限范围之内。

该类案件通常由刑侦部门实行司法侦查工作。

须知,过失致人死亡罪乃一严重犯罪类型,常常有赖于刑侦手法进行证据搜集以及真相调查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标准

在客观事实层面,必须存在致使他人受伤甚至离世的实际后果。此即构成此一罪行的首要原则;其次,行为人需曾实施某种程度上致使他人失去生命的过失行为。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之举,都可能成为行为人的行为模式;再者,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受害者最终生命消逝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联。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一种特定的过失犯罪类型,其中包涵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类情形是指行为人理应预计到自身的某些行为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但是由于疏于防范或者判断失误而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从而导致他人丧生事件的发生。第二类则是指行为人已经事先获得并认可其行为可能引发他人死亡的潜在威胁,然而却由于过度相信自我能力或避免措施可以保证安全,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他人丧生于己手。倘若行为人在心理上并未涉及过失之情,而是因为其它不可预知的因素导致他人丧失生命,这类意外事故就不应视为任何刑事犯罪,行为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关于针对性的死亡赔偿金,按照诉讼程序所在国家/地区所列的去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二十年为限进行计算。然而对于六十岁以上的受害者,每增长一岁则需要缩短计龄一年;至于七十五岁以上的受害者,则以五年为限进行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过失致人死亡赔偿金额确定的依据有哪些

在确定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所涉及的赔偿金数额时,具体范围主要受限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的制约:首先,受害者的年龄、职业及收入状况,这将直接关系到受害者未来预期收入的评估与衡量;接着,我们需要充分考虑受害者家庭状况的相关细节,例如被抚养人口的数目、年龄层次以及对这些被抚养人口承担抚养责任的个体数量等等;除此之外,丧葬费用同样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中涵盖了遗体运输、火化处理以及丧葬用品等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考量亦不容忽视,这需要结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经济承受力,同时还要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做出合理判断;最后,医疗抢救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也应当纳入赔偿金的计算范畴之内。值得强调的是,具体赔偿金数额的确立,最终将由法院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权衡并作出公正裁决。

在普通大众眼中,过失致人死亡罪大致上属于刑侦机构所掌握的权限范围之内。该类案件通常由刑侦部门实行司法侦查工作。须知,过失致人死亡罪乃一严重犯罪类型,常常有赖于刑侦手法进行证据搜集以及真相调查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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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侦查管辖权归属哪个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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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管辖权是归谁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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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原则上是公诉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只有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才能作为自诉案件受理,此时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遗弃罪与虐待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2、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遗弃罪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没有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正常人一样生存下去。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下,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
行为人的扶养义务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即婚姻法上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
(二)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
(三)法律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
(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
能够负担,是指有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也应属于“拒绝扶养”的遗弃行为。
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
3、遗弃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例如,多次遗弃被害人的,遗弃行为对被害人生命产生现实的紧迫危险,甚至致人伤亡的,孤儿院、福利院管理人员将多名孤儿、患者等送往外地的,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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