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羁押一般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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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时间最长是37天。要是公安机关想逮捕被拘留的人,得在拘留期限第三天起,向检察院提交申请。特殊情况下,这申请能延迟到第四天提交。要是情况特殊,比如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建议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到30天。在这期间,检察院有义务在收到申请后的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羁押一般多久

一、刑事拘留羁押一般多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拘留行为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7天。

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第三天起,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该申请的提交时间可延长至第四天。

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建议审查批准的时间更可延长至30天。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拘留行为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7天。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第三天起,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该申请的提交时间可延长至第四天。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建议审查批准的时间更可延长至30天。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的取保方式是什么

关于刑事拘留办理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步骤:

首先,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可向负责实施拘禁措施的相关部门递交书面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然后由涉及此案的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该申请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如果经过判断,该申请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话,那么他应该及时地提交保证人作为担保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来确保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

最后,公安机关将会按照相关程序及规定为获得批准进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办理解除拘禁的手续。

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侦查环节针对escort案件性质特殊且具有重要犯罪嫌疑之人采用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必须要申明的是,刑事拘留仅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并非明确的刑事处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多久结束

根据法律规定,针对普通刑事事件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3个工作日,但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度延长至最多4个工作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值得注意的是,当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若检察院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院。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期限届满并不代表事件的终结,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面临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甚至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拘留行为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7天。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第三天起,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该申请的提交时间可延长至第四天。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建议审查批准的时间更可延长至30天。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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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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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刑事羁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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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
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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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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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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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应当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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