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当庭宣判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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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外执行不是当庭就会裁决的。一般来说,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生效后,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庭审主要是定罪量刑,监外执行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身体状况等因素,这些会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确定。
监外执行是当庭宣判吗

一、监外执行是当庭宣判吗

监外执行并非必定会在庭审现场进行宣告裁决。

关于监外执行的决策通常在判决已经依法正式生效之后,依据特定罪犯的个体特点,采取法定的、公正笃实的程序来做出。

至于庭审现场则多以案件定罪量刑为主要议题,而监外执行则需全面权衡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其他诸多相关因素,并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予以明确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是否需要担保人

监外执行并非必然需要担保人参与其中。

所谓监外执行,即指那些被判处于有期徒刑或拘役期间的罪犯,他们原本应该在监狱或是其他类型的执行机构内接受刑罚的惩罚,然而在遇到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认可的特定特殊情况下,这些罪犯未必适宜在监狱或是其他执行机构中继续完成其刑事判决

在此背景下,采取的一种替代性执行方式即是所谓的监外执行。

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当其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即可适用监外执行制度:

(一)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自身健康状况无法承受监狱内部艰苦的改造生活;

(二)处于孕期或是正在哺乳年龄段的哺乳期母亲;

(三)个人生活无法独立进行,假设采用监外执行的方式可以减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处于孕期或是正在哺乳年龄段的哺乳期母亲,也允许适用监外执行制度。

但需注意,对于在社会行为方面可能会产生风险的罪犯,或者是有自行伤害或自我伤残倾向的罪犯,应当禁止采取保外就医的方式。

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罪犯,则需经由省级人民政府上级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方可实施。

决定开展监外执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在实施交付之前,暂且实施的监外执行由负责过交付过程的人民法院负责决定;

其次,在交付实施之后,暂缓执行的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之后报送给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审批。

而不论是监狱还是看守所提出的缓期执行的书面意见,都需要将副本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做出暂行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最后,决定或批准暂缓执行的机关应该将缓期执行决定实时反馈到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缓期执行存在不当之处的,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之内将书面意见传达给决定或者批准暂缓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缓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必须立刻对该决定进行重新评估和核实。

关于暂缓执行的罪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纳入社区矫正系统进行监管。

对于暂缓执行的罪犯,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均应及时恢复监禁状态:

(一)发现其不适宜暂缓执行的资格;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缓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暂缓执行的情形已经消除,但此时罪犯的刑期中尚未达到刑满标准。

如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临时监外执行措施的罪犯应立即收监,由人民法院负责发出决定,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实际执行机关。

若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罪犯竟然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了暂缓执行的机会,那么在他在监外执行的这段时间也不会将这部分时间纳入其实际执行刑期中。

同样地,如果在暂缓执行期间发生了诸如罪犯逃跑等事件,这段脱逃的时间段也不会被计入执行刑期。

倘若在暂缓执行期间,罪犯不幸离世,实际负责执行的机关应该立刻通知狱方或者看守所在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是坐牢吗

监外执行并非传统观念中的蹲大狱。所谓的蹲大狱,往往是指身陷囹圄,在监狱里度过刑期。然而,监外执行则指的是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为某些特定且法律所认可的特殊状况,使他们无法适应监狱内的生活环境,从而选择通过依法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的一种特殊方式。关于监外执行,其适用条件与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例如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等。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仍然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等形式的监管,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监执行刑罚的风险。总而言之,监外执行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但它始终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之内。

监外执行并非必定会在庭审现场进行宣告裁决。关于监外执行的决策通常在判决已经依法正式生效之后,依据特定罪犯的个体特点,采取法定的、公正笃实的程序来做出。至于庭审现场则多以案件定罪量刑为主要议题,而监外执行则需全面权衡罪犯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其他诸多相关因素,并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予以明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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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监外执行能当庭释放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监外执行是否可以当庭释放,不过,法院当庭判的是监外执行的话,应该由人民法院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然后人民法院把决定书送至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等手续办完了才能开始实行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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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是当庭宣判吗
[律师回复] 1、是的。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监狱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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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监外执行能当庭释放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法院判监外执行能当庭释放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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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人开庭没有宣判择期宣判开庭当天会不会收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取保候审又收监,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是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犯罪嫌疑人不适合再取保候审;
二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再次被关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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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宣判应该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已经宣判应该如何申请监外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已经宣判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一、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申请程序: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二、判刑哪些情况才可以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经诊断、检查和鉴别,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刑罚执行部门通知罪犯所在监区、中队,对罪犯的改造表现、社会危险性等有关情况进行集体研究,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形成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材料提交刑罚执行部门。
、刑罚执行部门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对拟保外就医的,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确定保证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中队提交的拟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提请、刑罚执行委员会审议。
经、刑罚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内公告。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已委托进行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第三十条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送达、,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应当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在罪犯离开、之前,、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对其进行出监、出所教育,书面通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将罪犯交接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
对因罪犯病情危重,不能及时押送居住地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罪犯住院证明,带领保证人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同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督促保证人向社区矫正机构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依照本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4、违反公安机关监督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5、经治疗后疾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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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监外执行能当庭释放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法院判监外执行能当庭释放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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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庭没当庭宣判的多久再宣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庭没有宣判的什么时候宣判
按实际情况,如果没有当庭审判,人民会定期进行审判,具体日期请自行与人民进行确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公开审判原则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指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庭评议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它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开审判,应当做到:
(1)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允许公民到场旁听;
(3)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审判必须公开吗
一般来说,人民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但是也存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这是指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
刑事案件重新审判后如何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开庭没当庭宣判的什么时候再宣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庭没有宣判的什么时候宣判
按实际情况,如果没有当庭审判,人民会定期进行审判,具体日期请自行与人民进行确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公开审判原则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指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庭评议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它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开审判,应当做到:
(1)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允许公民到场旁听;
(3)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审判必须公开吗
一般来说,人民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但是也存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这是指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
刑事案件重新审判后如何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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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如何宣告?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暂予监外执行如何宣告,可以被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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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庭没当庭宣判的什么时间再宣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庭没有宣判的什么时候宣判
按实际情况,如果没有当庭审判,人民会定期进行审判,具体日期请自行与人民进行确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公开审判原则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指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庭评议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它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开审判,应当做到:
(1)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允许公民到场旁听;
(3)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审判必须公开吗
一般来说,人民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但是也存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这是指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
刑事案件重新审判后如何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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