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化型抢劫罪的不成立条件包含哪些
对于转化型抢劫罪而言,其不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或抢夺等行为时,并未能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要求;
其次,当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虽现场采取了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然而却并非是出于藏匿赃物、抵抗逮捕或毁灭证据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原因;
最后,若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极其微弱、危害性较小,也可能导致转化型抢劫罪无法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不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一是行为人盗窃、诈骗或抢夺的财物未达法定“数额较大”;二是行为人虽在现场使用暴力或威胁,但非为藏匿赃物、抵抗逮捕或毁灭证据;三是暴力手段或威胁程度轻微,不足以构成严重危害。
若触犯了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等多项罪名,且为了掩盖盗取的赃物、对抗可能的逮捕行动或破坏证据设施而现场实施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要挟的情况,那么就定性为转化型的抢劫犯罪。
这种类型的抢劫罪会受到与普通抢劫罪相同的刑法处罚。
具体来说,处罚的规则如下所述:
对于采用暴力手段、强迫威胁方式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侵占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将会被判处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附加相应的罚金;
然而,如果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恶劣行为,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在家庭场所实施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的;
(3)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抢劫的;
(4)抢劫次数达两次及以上或者抢劫财物数额较大的;
(5)抢劫过程中导致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
(6)假扮军人或警察实施抢劫的;
(7)持有枪支进行抢劫活动的;
(8)抢劫军用物质或用于应对突发事件、救灾以及救济生活物资的重要物品。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条件有几个
转化型抢劫罪,亦称为准抢劫罪,一般情况下,这类犯罪需要满足如下三项条件:首先,罪犯须有盗窃、诈骗、抢夺之类的行为表现;其次,这些行为产生之后,其目的主要在于隐藏赃物、抵抗逮捕或者销毁罪证;最后,罪犯必须在实施上述行为的现场,或者在被他人追捕的全过程中,当场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当场"强调的既包括行为发生时所处的时空状况,也涵盖了相关过程中的持续性。也就是说,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发生在实施盗窃等行为的现场,并且贯穿于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进一步来说,使用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要足够强大到压制住受害者的反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判定,需要结合具体事件的情节与证据进行精细化的分析评估。
转化型抢劫罪不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一是行为人盗窃、诈骗或抢夺的财物未达法定“数额较大”;二是行为人虽在现场使用暴力或威胁,但非为藏匿赃物、抵抗逮捕或毁灭证据;三是暴力手段或威胁程度轻微,不足以构成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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