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会不会被收监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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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判断警戒居留人员要不要收押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执行警戒居留措施时的表现。如果这个人在警戒居留期间故意违反规定,或者案件出现新的重要进展,需要暂时羁押,那么很可能会启动收监程序。但是,如果这个人在执行警戒居留期间严格遵守规定,案件也没有重大变化,通常就不会被收押。
监视居住会不会被收监

一、监视居住会不会被收监

在决定警戒居留人员是否应被收押之际,需综合考虑到案情的切身状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执行警戒居留措施期间的行为体现。

若此人在警戒居留期间故意违反相关规定行为,或者案情出现新的重大进展,使得暂予羁押之必要性凸显出来,则很可能随之启动对其的收监程序。

然而,若该人在执行警戒居留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案情并未出现重大变化,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收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会无罪释放

一、关于监视居住与无罪释放之间潜在联系,需谨慎考虑具体情况。

换言之,若接受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经过细致调查并未发现犯罪活动线索,他们便可获得无罪释放;

反之,若调查过程中发现确凿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则面临先行拘留或者逮捕的局面。

二、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均有资格申请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的;

2.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的女性;

3.身为无法独立生活者的唯一赡养人;

4.因案件特殊性或者出于案件办理需求,监视居住措施显得更为妥当;

5.羁押期限已经期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仍需实施监视居住。

三、对于受到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他们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地点;

2.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准与他人进行私下交流或者使用通讯工具;

3.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按时出庭;

4.严禁以任何方式妨碍证人提供证据;

5.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者煽动其他被告相互串供;

6.必须将护照等各类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三、监视居住会见律师是否需要批准

在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过程中,大部分时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权利与自己的律师自由会面,尽管某些特殊环境可能导致会见受到限制。监视居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住处监视居住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住处监视居住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与律师会面的基本权利。然而,如果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类型的事件,在调查阶段(即侦查期限内)与律师会面则须获得公安机关的预先准许;对于其他类型的事件,与律师的会面通常并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何种情况,律师在与当事人会面时均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不得对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任何阻碍。

在决定警戒居留人员是否应被收押之际,需综合考虑到案情的切身状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执行警戒居留措施期间的行为体现。若此人在警戒居留期间故意违反相关规定行为,或者案情出现新的重大进展,使得暂予羁押之必要性凸显出来,则很可能随之启动对其的收监程序。然而,若该人在执行警戒居留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案情并未出现重大变化,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收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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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视居住的地点可以是外地吗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当监视居住地是外地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执行外地监视居住。
三、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关于监视居住条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之间为执法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一项其他的选择,完善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的方法是将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出于办案需要及安全的考虑,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相对隔绝,行动自由在公安机关监控之下,事实上,这样的监视居住与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无异,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被关押在专司收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而另一个则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看管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
这样的监视居住一是于法无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虽然被监视居住,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居所内尚有人身自由实质要求。二是增加了办案单位负担,办案单位往往要指派专门人员进行二十四小时看管,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基本没有活动的余地,办案人员也不堪重负。三是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是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居所,一方面因无提审手续及程序的限制使侦查人员可以随意提审或任意延长审讯时间,同时还可能由于被监视居住对象的抵抗会招致办案人员的打骂或者刑讯;另一方面,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故而被监视居住对象被监视居住的时间有时难以抵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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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执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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