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信用卡欺诈等相关罪案时,申请保释或候审的请求需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评估。
若所涉罪行程度相对轻微,且可能判处管制、拘役乃至独立适用附加刑者;
又或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严重刑罚,但通过保释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通常是有资格申请保释候审的。
申请保释候审的权利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律师亲自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信用卡欺诈等罪案中,保释或候审申请需视案情具体评估。若罪行轻微,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或虽面临重刑但保释不威胁社会安全,通常可申请保释候审。此权利可由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律师提出。
二、信用卡怎么债务重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任何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者,在超出银行规定的透支额度或期限范围内垫款,且已被相关发卡银行累计两次催促还款,却在满3个月的时限之后仍旧迟迟未能归还的行为,都应当被确认为是刑法明文指控的、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此类恶意透支行为,其涉及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而当其涉及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巨大";
至于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具体而言,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缴纳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将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对于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信用卡怎么构成诈骗罪
在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滥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得到的信用卡;将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用于支付结算;未经授权盗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行为。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了银行所设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在银行对其进行两次以上的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违法行为。然而,要明确上述“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需要结合行为人的透支行为、债务清偿能力以及透支后的实际表现等多方面信息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分析。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缺乏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甚至在透支后选择逃逸、变更联系方式等行为,躲避银行的追讨等等,都可能被视为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特征。因此,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到诸多复杂的因素。
在信用卡欺诈等罪案中,保释或候审申请需视案情具体评估。若罪行轻微,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或虽面临重刑但保释不威胁社会安全,通常可申请保释候审。此权利可由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律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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