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取保候审后能否报捕
在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则仍有必要上报进行逮捕申请。
假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且有必要对其采用逮捕手段;
又或是案件的实质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若不对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员实施逮捕,将可能影响到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理等环节的正常运作与推进时,同样需考虑提出逮捕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采取取保候审后,若嫌疑人违反规定或案情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正常进程,仍需提出逮捕申请。这是为了确保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受干扰,适时对涉案人采取必要强制措施。
二、采取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适用取保候审之必要条件如下:
第一,在案人员的羁押期已满,然而相关案件尚无明确结论,此时便需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第二,涉案人士所涉嫌的犯罪行为有望被判定科处管制,拘役或独立执行附加刑;
第三,预计其所应受的惩罚为有期徒刑以上,若允许其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性;
第四,如某人患上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是身怀六甲者又或是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对他们进行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采取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之一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在某种情况下独立适用附加刑;其次,若犯罪行为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并经评估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再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前提是此举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最后,当事例审理期限已到,但仍未得出结论时,也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做出是否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时,需全面权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程度等多重因素。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地区等。
在采取取保候审后,若嫌疑人违反规定或案情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案件正常进程,仍需提出逮捕申请。这是为了确保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受干扰,适时对涉案人采取必要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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