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嫁出去的女儿有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女儿是否需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
身为已经出嫁的女性,她必然背负着照料和资助父母的义务。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女儿对于其父母具有赡养扶持的职责。如果子女拒绝履行此类义务,而其父母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面临生活困厄,则他们有权向应承担义务的子女索要赡养费用。此项义务并不会随着子女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自行消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嫁出去的女儿有义务赡养父母吗
作为婚姻配偶,已婚之女有承担赡养双亲的责任与义务。
依照我国《民法典》之规则,成年亲子对其父母负有赡养、照顾以及庇护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赡养责任不仅局限于直接血缘关系的父/母或晚辈,而且也延伸至有经济能力且适宜的孙辈及外孙辈。
在直系长辈的子女过世或者无能力继续抚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时,他们亦需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因此,嫁出门的女子同样具备为其父母提供生活支持与照顾的职责。《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嫁出去的女儿田地怎么判
在中国大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实践上,常常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的。涉及到已婚的女性家庭成员是否有权或者有资格继续持有并享有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相关权益时,需要全面严谨地考虑各种复杂因素。首先,需要关注该女性在所新的户籍所在地是否获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如果尚未获取,那么其在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占有的份额应当得到妥善保留。此外,还需考虑当地的村规民约,然而,村规民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当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等确凿证据,明确权利归属。总而言之,对于此类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已嫁女性仍需承担照料和资助父母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女儿有赡养父母的职责。若子女不履行,且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此义务不因婚姻状况改变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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