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项目及额度具体规定是什么
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所规定的赔偿范畴涵盖了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车内乘员及投保人之外的受害方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具体赔偿额度详情如下:首先,当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时,其赔偿额度的范围为:
1)死亡和伤残的赔偿限额:最高可达18万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最多允许赔偿1.8万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注限额最高为2千元人民币。然后,当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有任何责任时,其赔偿额度的范围为:1)死亡和伤残的赔偿限额:仍为1.8万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降低至1.8千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减少到最低的1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交强险责任赔偿金额是否有限制
交强险对于法定赔偿额度方面有着明确的限制措施。若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有责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限额如下:首先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这个额度为人民币18万元整;其次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设定为人民币18千元整;最后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确定为人民币2千元整。而当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并不负有法律责任时,对于赔偿额度的规定则有所调整:此处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减为人民币18千元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降至人民币18百元整;至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便降到了仅为人民币100元整的程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三、交强险责任赔偿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为交强险责任赔偿。该保险具备法律赋予的权威性及强制执行性。若被保机动车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导致本车驾驶员或乘员以及车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则由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责任限额具体划分为四个部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当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时的赔偿限额。举例来说,在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0.2万元。交强险的设立宗旨在于确保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迅速获得基本的赔偿保障。
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额度视责任情况而定:有责任时,死亡伤残最高赔18万,医疗费用最高赔1.8万,财产损失最高赔2千;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1.8万,医疗费用赔1.8千,财产损失赔100元。具体赔偿根据事故情况和保险条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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