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起诉后,派出所是否仍需采取拘留措施?
依据国家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针对某些符合条件的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决定不仅必须以公开方式公布于众,而且,若被确定为不起诉的人员仍处于监禁状态,他们应立即获释。这便意味着,公安机构更无权再次对这些当事人进行拘留。若犯罪嫌疑人事迹确凿,无可置疑;或者其行为符合国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特殊标准之一,那么,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就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对于这些行为相对轻微,且根据国家刑法规定,无需判以刑期或甚至能够免予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同样也应做出不开除公职的决定。
再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哪些案件停止侦查,也理应对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措施,予以解除与撤销。
最后,如果对于被不起诉人所可能违反的相关行政法规,包括需要接受的行政惩罚或行政处分的情况,或者有必要没收其非法所得的情况,人民检察院都应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然后将其转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而所有这些相关主管部门,亦应将他们处理此事的最终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让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检察院所拥有的三种不起诉方式:
1.法定不起诉,即除了因刑法规定须由被害人自行告诉而未告知或者告知后又要求撤回告诉的情形外,其余所有情况均可视为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此种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按照刑法规定不必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若干案件,检察院可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种不起诉主要针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后依然认定证据不足,不具备提起公诉的资格,便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适用这种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必须已经经历过补充侦查程序。
在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后,接下来会进行如下几种具体管理和处理工作:
1.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如已对涉案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进行及时解除;
2.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告并将决定文书寄送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单位;
3.若被不起诉人为还处于羁押状态,那么应立即获得释放;
4.若是由公安部门移送而来的案件,还要将不起诉决定书写函发送至公安部门;
5.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仍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害人手中。
希望以上介绍能够帮助到广大读者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检方认为相关案件未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或者起诉的必要性并不足够。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并采纳检察院所做出的这一决定,从而终止对于被告者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法院或许会对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慎评估与审查。若被告人或其律师团队对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将对申诉内容进行深入审查,倘若发现检察院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那么法院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启动起诉程序或者由法院自身来进行审判工作。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律适用等等。
检察院不予起诉后,派出所不应再采取拘留措施,因为被不起诉人应立即释放。若案件符合特殊标准或行为轻微,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并解除相关措施。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检察院应提出检察建议并转交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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