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在检察院审查后是否会决定逮捕
1、有力证据表明存在犯罪事实。此乃逮捕所需的关键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之一。该项条件涵盖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是具有明确且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事件确实已发生;
最后是已获取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针对一名犯罪嫌疑人存在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只需要提供其中一项证据即可满足“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的要求。
2、待定刑期可能超过有期徒刑。这是逮捕所需符合的刑罚条件、责任条件或可称为法律条件。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应该应用于涉及重大犯罪的嫌疑人,故在法律层面上设定只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时才可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将被处以管制、拘役或适用独立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无需实行逮捕。
3、尽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对社会造成危害,但出于必要性原因仍决定进行逮捕。此处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存威胁角度进行考虑。需要强调的是,若仅满足上述两项条件,尚无法进行逮捕,还需视是否具备逮捕的必要性而定:一要看案件的恶劣程度与严重性质;二要参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主观恶性的大小。如果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便可有效防范社会危险的发生,则不应对其实施逮捕,而应选择较为温和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帮信罪检察院起诉条件
1.当被调查者涉及到为三名或更多的主体提供协助,或是完成了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支付结算业务,或者是通过广告投放等手段进行了高达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调度;如果他们的违法所得数量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有因为非法运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行政性处罚的历史记录,同时还参与并协助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且在此过程中,被协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协助对象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是,只要相关的涉及财富总额能够满足上述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任何一个指标,并且这个数值达到了前面提到的起码五倍以上,或者说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就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认定这种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对涉案人员追责问责。
2.如果在实施上述行为之前,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准确地查实被协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是当这些资产的总和总额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其中一个标准,并且这个数目累积到了第五条所述的水平五倍以上,或者因为此事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那么涉案人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司法机关报请诉讼。《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检察院驳回公安局怎么处理
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相关事例进行驳回,这可能意味着该案在证据搜集方面存在尚未周全之处,或者事例的定性不够精准。为弥补这些缺陷,公安局将采取相应措施,如再次细致审查所有相关事例材料,积极进行补证工作以完善证据链,或重新审慎评估本案性质,根据实际出现的新情况及新收集到的证据,重新整理卷宗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其各自聘请的辩护律师都享有知情权,并可适时向办案人员提供相关的辩护观点和证据材料。若检察院再次驳回公安机关的复议请求,而公安局仍然坚持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每一个事例的处理方式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
帮信罪案件中,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逮捕。关键条件包括:有力证据表明存在犯罪事实、待定刑期可能超过有期徒刑、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同时考虑案件恶劣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