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之间转让股份其它合伙人可以阻止吗
关于合伙人之间股份转让的问题,其他合伙人能否进行干涉?
无论如何无法阻止或干预。当合伙人之间打算进行所有或部分财产以及投资权益的全部转让时,应有义务通知其他全体合伙人。而当合伙人欲将自身在合伙外观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及投资权益作价转让给外界人士之时,必须得到全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明确的批准才能执行。
此外,若有合伙人试图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及投资权益,在等同于其他合伙人所提出的条件下,转让给非合伙人时,其他合伙人有权优先考虑购买这部分权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伙人之间监督执行的权利是什么
若该组织授权其中一或数位合伙人专门负责执行合伙事宜,则另外的合伙人将不再承担执行合伙业务的义务。
未曾执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仍有权利对那些负责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项的状况进行全权监督和审查。《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三、合伙人之间能否构成侵占罪
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合作伙伴之间有可能构成侵占罪这一刑事犯罪。侵占罪,是指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意图,采取非法手段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在这种合伙人关系的背景下,假如某个合作伙伴运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共同所有的合伙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累计数量较大并且拒绝归还给其他合伙人,那么他很可能已经具备了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素。然而,我们评估该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时,不仅需要全面考虑多个重要因素,例如所占有的财物性质以及占据手法,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等。此外,我们还必须明确区分侵占罪与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如果仅仅是合伙人之间对于财产权益的争议,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应认定为罪犯的程度,那么此类争议很可能只需依靠民事法律途径来解决,比如说根据相关合作协议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合伙人之间股份转让,其他合伙人无权干涉。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若转让给外界人士,需全体合伙人明确批准。若转让条件与其他合伙人提出的相同,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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