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间转让股份其它合伙人可以阻止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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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限止之力不可撼动矣。倘若合伙人之间,欲进行全部或部分资产及投资权益在合伙企业内的转移行为,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余合伙人各项细节。而当合伙人意图将其在合伙企业内部所有或部分资产与投资权益转予合伙人之外的第三方时,则必须获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通过方可实施。此外,在同等条件之下,剩余合伙人理应享有优先购买的权益。
合伙人之间转让股份其它合伙人可以阻止吗

一、合伙人之间转让股份其它合伙人可以阻止吗

关于合伙人之间股份转让的问题,其他合伙人能否进行干涉?

无论如何无法阻止或干预。当合伙人之间打算进行所有或部分财产以及投资权益的全部转让时,应有义务通知其他全体合伙人。而当合伙人欲将自身在合伙外观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及投资权益作价转让给外界人士之时,必须得到全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明确的批准才能执行。

此外,若有合伙人试图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及投资权益,在等同于其他合伙人所提出的条件下,转让给非合伙人时,其他合伙人有权优先考虑购买这部分权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伙人之间监督执行的权利是什么

若该组织授权其中一或数位合伙人专门负责执行合伙事宜,则另外的合伙人将不再承担执行合伙业务的义务。

未曾执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仍有权利对那些负责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项的状况进行全权监督和审查。《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三、合伙人之间能否构成侵占罪

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合作伙伴之间有可能构成侵占罪这一刑事犯罪。侵占罪,是指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意图,采取非法手段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在这种合伙人关系的背景下,假如某个合作伙伴运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共同所有的合伙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累计数量较大并且拒绝归还给其他合伙人,那么他很可能已经具备了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素。然而,我们评估该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时,不仅需要全面考虑多个重要因素,例如所占有的财物性质以及占据手法,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等。此外,我们还必须明确区分侵占罪与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如果仅仅是合伙人之间对于财产权益的争议,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应认定为罪犯的程度,那么此类争议很可能只需依靠民事法律途径来解决,比如说根据相关合作协议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合伙人之间股份转让,其他合伙人无权干涉。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若转让给外界人士,需全体合伙人明确批准。若转让条件与其他合伙人提出的相同,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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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合伙法理论中允许“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相分离的立场,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而无须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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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的意见是:虽然确有同一个法律主体可以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有限合伙人,两种身份互不影响的规定,但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司法合伙企业内部运作和交易方面的难度,因为法官或第三人需要能够辨别同一主体的哪些行为是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作出的,哪些又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作出的,我国现有的理论和经验准备可能难以充分应对。如果这种观点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对于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人就只能是有限合伙人了。
与有限合伙人退伙和转让财产份额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我们认为,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与普通合伙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不能够简单地进行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成员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其性质没有多少差别,应基本适用有关入伙的规则。
因此,建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先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然后根据有关入伙的规定成为普通合伙人。有必要先转让全部财产份额是因为,如前所述,同一个法律主体不应同时成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理,普通合伙人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也应当先根据本法有关退伙的规定退出合伙企业,然后再根据入伙的规定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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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村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名称坐落(四至)地块数(块)面积(亩)质量等级
(肥力水平)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年,即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  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  。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 年月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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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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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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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址: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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