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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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承保发生于投保机动车辆因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遭受身体伤害或者财产直接受损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合规中明确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受害人提供经济上的帮扶。然而,该保险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并不涵盖被保险机动车自身的驾驶人员、投保人以及保险公司本身。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

一、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之定义及内涵

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承保之事项为,当被保险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从而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且此等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时,保险公司将会按照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处理。在此保险体系之内,“第三者”并不涵盖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的乘车人员、投保人和保险人自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责任险是只赔人不赔车吗

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

第三者责任险仅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进行赔偿,而对方的肇事车辆的损坏则归属为财产性损失的范畴。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何谓“第三者责任险”?它实质上是指被保险人或其授权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遭遇突发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些都将有保险公司来负责支付赔款。

其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各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确定相应的责任认定:

1.如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该方应负有全责;

2.如果是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就要看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及自身过错程度的严重性,参考此基础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主责、同责乃至次责;

3.如果各方当事人皆未有任何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可以判定为交通意外事件,在此情形下,各方可都不需承担责任;

4.若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另一方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险撞死人赔多少钱

在涉及到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的问题上,需要考虑诸多因素。首要一点在于该保险合同所设定的保额,这将直接影响到最终赔偿责任的上限。其次,我们必须考量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比如倘若被保险人须要负全部责任,那么相应的赔偿额度可能会有所提升;相反地,当责任程度相对较轻时,损失将会按照相关比例进行赔付。此外,对于受害人家属的年龄、职业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也不能忽视,以便精确估算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以及被抚养人生活所需等各种可能产生的费用。一般而言,死亡赔偿金的多寡会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以此计算出最为合理的二十年期限作为赔偿标准。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当申请人达到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段,其每增加一岁,计算赔偿的年限便会相应缩短一年;对那些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士来说,其赔偿期限仅能按剩下的五年来计算。总的来看,确切的赔偿金额需要全面综合上述分析的细节,并且参照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妥善处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此险种不涵盖被保险车辆本车人员、投保人及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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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不足部分,自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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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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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保险即汽车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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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条款解释是这样说明的:除保险公司与车主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除了掌握上述第三者定义外,车主还应注意,下述人员或财产不属“第三者”范畴:
一、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具体有: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此外,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正确的理解如下:
首先,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家庭成员,可根据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一般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公司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车主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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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私有车辆。指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第四,个人承包车辆。指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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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和第三者保险的区别
[律师回复]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性质上讲,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二者有较大区别。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保险人)按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必须有交通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对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是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租用人以及代管人等。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与车辆损失险不同,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所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无形财产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与第三者保险的区别
[律师回复]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性质上讲,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二者有较大区别。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保险人)按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必须有交通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对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是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租用人以及代管人等。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与车辆损失险不同,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所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无形财产保险。
判断当事人属于第三者还是第三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机动车“车上人员”的认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A款)》也有类似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B款)》中对“车上人员”的解释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根据以上规定,要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可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如果保险合同中还有更具体的约定,还要依据该约定综合判断。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判断当事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与其能否在本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有着密切联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条例规定中可知交强险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交强险虽然是一种强制保险,但其本质上讲仍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种。“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本是不相干的两方,互不干涉,但两者的角色却是可以互换的,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也就是说“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那么,在我们确定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前提下,又引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界定转化的时间点对于转化的时间点,应当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脱离本车为认定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标准,而不应是事故发生时瞬间或者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脱离本车作为判断标准。例如,彭某乘坐王某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经碰撞后,彭某被甩出车外受伤。从该事例看,如果我们以事故发生时瞬间或者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脱离本车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彭某则应认定为“第三者”,无疑,就本例子看,彭某被认定为“第三者”对于交强险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彭某在该事故中属于被搭载人员,事故发生前在保险车辆上,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车辆碰撞被甩出车外的,应认定为“车上人员”较妥当。(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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