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了必须拘留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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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立案后不一定必须拘留。是否拘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或者对社会存在较大的危险性,通常会被拘留。但如果案件情况较为清晰,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小,也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立案了必须拘留吗

一、刑事案件立案了必须拘留

刑事案件立案后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吗?

若公安机关对案件己经开始着手立案调查,其是否决定对涉案人员采取拘留手段则是另一个问题。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公安部门对于那些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士,有权利对其实施书面形式刑事拘留。而对于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的嫌犯来说,他们应该在接到拘留通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接受案件调查人员的例行询问。一旦犯罪嫌疑人得到了侦查机构的首次讯问或被迫采取了某种形式的强制性羁押措施后,他们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代理其审理申诉、投诉和控告等事项。受到雇主委托的律师,他们有权向调查部门了解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也能够与身处看守所中的被告人取得会面,从而获取关于具体案件的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的吗

刑事案件立案了以后,就不太能自己把它给撤掉了哦,只有那种可以自己告状的案件,或者警察认为这个案件属于以下这些情况的话,那才能撤案:

首先就是这个事情其实挺小的,没什么大问题,警方觉得不构成犯罪;

其次就是这个人犯的错误,已经超過法定可以追查他的時限了;

再有就是特赦令赦免了他的刑罚;

然后如果这个犯罪行为,本来应该通过法院来判决,但是你没有跟法院说这件事,或者你又撤回起诉了,也没办法;

还有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死了,那么这个案子就自然结束了;

最后也是最特殊的情况就是,根据法律,这些人本来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案件立案后如何撤销

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撤销案件的途径会根据案情性质、审理阶段以及具体情况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若公安机关管辖并立案调查的案件,出现特定情境下,可以批准撤销:1.行为情节微小且无严重危害性,按法理标准不被认定为构成犯罪;2.针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时限已经超过履行期;3.已按照大赦命令免除刑罚责罚;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未有受害者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6.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同样地,若检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符合以上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亦可由检察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撤销刑事案件是一项严谨的法律程序,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否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取决于案件情况。公安部门有权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有重大嫌疑的人实施刑事拘留。被拘留的嫌犯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接受询问。犯罪嫌疑人在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并代理申诉、投诉和控告等事项。律师有权了解罪名和与被告人会面,获取案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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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立案吗
刑事拘留是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在立案之后实施。要是公安机关确定涉案人员存在犯罪事实,且满足法定条件,就会实施拘留。在一些紧急或者复杂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会先拘留,然后再立案。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而且在拘留之后,需要尽快完成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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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先立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表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轨道,侦查和审判活动才能启动。强制措施作为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诉讼没有开始就不能使用,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非法拘禁。对任何一个可能被怀疑犯罪的正常人来说,都是一种人身威胁,是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尽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针对某种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拘留,但这里的“先行”是针对没有办理“拘留手续”而言的,是指情况紧急可以“无证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
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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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先立案吗
刑事拘留是为了侦查案件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正式实施前必须立案。公安和检察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后,会根据管辖范围进行立案侦查。只有在立案之后,才能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 刑事拘留是公检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自由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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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必须刑事拘留吗
在我国,立案后并非必须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嫌疑人有特定情形之一,方可先行拘留。若嫌疑人不具备这些情形或案件情况适宜,公安机关可选择不拘留,而是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措施。是否拘留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安机关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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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了必须拘留吗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否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取决于案件情况。公安部门有权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有重大嫌疑的人实施刑事拘留。被拘留的嫌犯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接受询问。犯罪嫌疑人在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并代理申诉、投诉和控告等事项。律师有权了解罪名和与被告人会面,获取案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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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必须立案审理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它并不是说你犯罪了,而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只有经过立案和审判,才能确定你是否有罪。如果调查后没有涉案事实或者情节轻微,就不会立案。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你犯罪了,那么案件就会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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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知道拘留一定要有拘留证吗?还有,那个拘留的时间是怎么样计算的,法律对于拘留的时间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吧?
[律师回复]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二、拘留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1、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2、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3、延长拘留期限的计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 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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