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中债权债务抵消规定是什么
关于债权和债务抵消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首当其冲的是,抵消人与被抵消人均需互负债项且各自拥有债权。
其次,抵消人需要与被抵消人共同分享这个出借的权利,并且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债务成为行使抵消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
此外,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类别的债款,即便在种类相同时,质量出现差异,使用品质较好的那部分与品质较低的部分进行抵消对被抵消方并不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是被许可的。接下来,双方所负债务的清偿期务必要到期,因为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效果,所以仅有在双方债务的清偿期都已经届满之后,才能够实现抵消的目的。
再者,如果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并且涉及到标的物种类与质量存在差异的情况,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也是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抵消的。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以下几点不能够用来进行债务抵消的具体内容:
第一类,性质本身就不适合被抵消的,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养老金、抚恤金或抚养费用等与人的生命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债务等。
第二类,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债务,如禁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因主观过错触发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等等。
最后一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不能够进行债务抵消的场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破产中债权人知情权包括查阅复制吗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其中包含了查阅及复制相关文件的权利。每一位债权人都有资格获取涉及到破产程序中必要环节的债务人财务及经营数据资料,例如查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事项、债权人委员会的决定以及管理者提交的监管报告等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三、破产中债权人可否抵消
针对在破产程序中所涉及到的抵销问题,其能否成立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精准的分析和判断。首先强调,如果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一定的债务,并且该项债务与在此次破产申报中所提出的债权具有相同的性质,以及在履行期限上完成或者是已经届满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债权人就有着充分的权利去向管理人提议或主张行使抵销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状况,比如该项债务实际上仅是为了实现抵销效果而设立的,又或者说法律确有明确规定禁止此种类型的抵销行为发生,甚至于更极端的情况就是假如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是在债权人本次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取得了相关的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抵销请求将不被接纳。同样也必须要强调的是,无论何时何地,任何形式的抵销都不能够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的伤害和侵害,否则,滋生出任何瑕疵或者违法行为的抵销都将面临着被管理人提起诉讼,进而宣布抵销行为无效的严重后果。
债权和债务抵消需满足以下条件:双方互负债项和债权,债务到期且为同类,品质差异不影响抵消,且双方同意。但以下债务不可抵消:性质不适,如劳务、养老金等;法律禁止,如强制执行债务、因过错产生的债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可抵消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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