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一证一质法律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一证一质的法律规定及其含义
首先,证明责任由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承担,即被告有义务就其实施的行政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其次,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或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将被认定为缺乏相关证据;
最后,行政机关在收集和获取证据时,禁止自行面向原告、第三方以及证人进行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吗
若针对行政诉讼一审裁判结果表示不服,则不得不在上诉有效期内提出上诉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利益相关方若对于初级人民法院初次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持有异议,有权于判决宣告通知书送达到案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所属上一级人民法庭提交上诉状。
而对于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次审判裁决表示不满的当事人,其上诉期限则规定为自裁决文书到达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诉讼一审还是二审怎么判
在第一级法院审判中,一个重要任务便是详细地核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中包括行为主体、权限、执行程序以及所有提供的证据材料等等。在此过程中,主要由原告承担起一项基本的举证责任,以证明所提出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然而,作为被告的一方也同样拥有举证责任,他们需要通过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在第二级法院审判中,主要的工作就是对第一级法院的判决进行深入的审查,尤其关注判决是否准确无误。如果第一级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程序上均无任何错误,那么第二级法院通常会维持原判。但是,如果发现了问题,第二级法院对于判决的修改或者发回重审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级法院的审理范围通常仅限于当事人在上诉时提出的请求范围,不会随意扩大审查范围。此外,上诉的期限通常设定在一审判决送达之后的一段特定时间之内。最后,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具体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将根据每个事例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被告需承担证明责任,即应提供行政行为证据。若未按时或未提供证据,则视为无证据。同时,禁止行政机关自行向原告、第三方和证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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