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以复议撤销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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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暂时性的行政拘留措施是无法直接予以撤销的,然而当事人却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或改变这一行为的效力。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如果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拘留可以复议撤销吗

一、行政拘留可以复议撤销吗

行政拘留是否有可能通过复议予以撤销?

在法律制度之下,行政拘留之决定不容许取消或撤销。

然而,如果认为受到了不当对待,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有权依照法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法律救济,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注意的是,该项权利来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即“被惩罚者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表示不满的,有权利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法律救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拘留可以撤销吗

无论是在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阶段,抑或是在进行处罚记录过程中,它们均不得予以撤销。

唯有当被处以行政拘留之人为不服处罚结果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之后,经过一番严肃、公正和严谨的调查核实与审理裁决程序后,若相关处罚决定确有不当之处,才得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撤销,这将适用于所有类似情况《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拘留可以保释出来吗

行政拘留作为一类典型的行政处罚手段,与刑事强制措施有着显著的区别,并不涉及所谓的"保释"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拘留主要适用于那些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人员,旨在对其施加人身自由限制的惩戒措施。在大多数状况下,行政拘留的期限具有相对确定性,不会因"保释"这一环节而导致提前终止。但是,倘若正在接受行政拘留的个人认为自身所受处罚存在不当之处,或者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他们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展示证据并陈述理由,请求相关机构对行政拘留决定进行全面审查及裁定。

在法律制度下,行政拘留决定不可取消或撤销。若遭受不当对待,被拘留者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该条规定明确保障被处罚者的权利,允许其不满处罚决定时,依法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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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可以复议撤销吗
在法律制度下,行政拘留决定不可取消或撤销。若遭受不当对待,被拘留者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该条规定明确保障被处罚者的权利,允许其不满处罚决定时,依法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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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前不久因为他们公司税务问题被举报了,然后就被拘留了,之后也进行了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原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需要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不按时提供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规: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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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怎么撤销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复议怎么撤销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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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表哥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目前是被行政拘留了,但是有几个问题不知道怎么办,其中撤销行政拘留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拘留可以提前解除,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是否批准由拘留决定机关决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2、《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以上就是对的撤销行政拘留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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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要如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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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前不久,叔叔自己开的厂子被人举报了,之后我们打算进行行政复议,后来律师告诉我们不应该进行,那么撤销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五款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实践 来看,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行政职能丧失时,其职权收归人民政府,其被撤销前作 出的行为后果,由撤销它的人民政府承受。
(2)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其事务转由企业社会 组织自我管理,承受其财产等权利的行政机关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3)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行政职能还存在,其职权归属于原有其他相近的行政机 关,则相近的行政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4)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行政职能发生转移,其职权被归入新组建的综合或专门 行政机关,则新组建的综合或专门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5)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行政职能被分解,另外成立了两个或更多的行政机关分 别承受了其行政职权。对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机关,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时可能是一个 机关,有时则可能是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而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 关,要根据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来确定。如果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政府的 工作部门,则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如果继续行使职权的行 政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那么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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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今年遇到了行政复议,想向法院起诉了!想具体了解一下撤销拘留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基本案情
申请人孔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12月25日对其作出的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2月2日,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受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三人贾某某的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提出第三人贾某某系农业户口,不符合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条件。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行初字第193号《书》,认定产权单位将自管公房出售给第三人贾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中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贾某某名下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又于2009年11月30日以同一理由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屋所有权证。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颁发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法律程序和国家有关房屋登记规定。200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新的,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在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存在明显不当,并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形式提出。
三、分析意见
(一)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救济程序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属于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申请人对该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在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存在明显不当。
(二)行政判决具有拘束力、确定力。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处理。行政判决生效后,判决内容必须得以遵守,不允许诉讼主体就同一争议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已经认定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贾某某名下并无不当,并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该处理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尊重法院判决,不能再就同一争议以同一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四、专家点评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不应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重复处理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所以不应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主体重复处理的行为,是因为:其
一,这样做就会使《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失去意义。如果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而在过了这一期限后,其又去找行政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对之作出不受理其申诉的决定或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其又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那任何当事人就都会无视法定救济期限,想什么时候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就什么时候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法律关于行政复议、诉讼期限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其
二,如果允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重复处理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那循环复议和循环诉讼就不可避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争讼就会没完没了,行政法律关系就不可能有稳定之时;其
三,如果允许行政主体对已经过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再重复处理,并且允许行政相对人对这种重复处理的行为再申请复议,那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就会失去权威性,司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终局作用就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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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可以撤销吗
在法律实践中,不存在“撤销”这一概念,只有“撤回”的说法。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有权选择撤回。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若希望撤回申请,只需明确说明撤回理由即可。一旦撤回程序成功完成,行政复议程序将自动终止。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程序的灵活性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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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可以撤销吗
在法律实践中,不存在“撤销”这一概念,只有“撤回”的说法。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有权选择撤回。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若希望撤回申请,只需明确说明撤回理由即可。一旦撤回程序成功完成,行政复议程序将自动终止。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程序的灵活性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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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有一个亲戚前段时间被拘留了,后来调查无罪释放了。请问行政拘留错误能撤销吗?错误行政拘留有没有补偿
[律师回复] 错误刑事拘留怎么办?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错误刑事拘留怎么赔偿
  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引起条件和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引起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不外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刑事拘留而引起的赔偿。在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虽存在犯罪事实,但不是该公民所为,公安机关对这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没有违反刑法规定、不应受刑罚处罚的人进行刑事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第二种情形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引起的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取得相当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由此作出的刑事拘留应予赔偿。
  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包括错误逮捕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直是国家赔偿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时,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均应是合法拘留,不应赔偿。即便以后因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被释放,也不应影响当时拘留的合法性,当然也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错误刑事拘留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只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不上罪,羁押了就应该给予赔偿。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时可能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一定的证据,但是不充足,或者仅凭这些证据不能确凿无误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实行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使公民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侵害,就应该得到赔偿。对于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是一致的,认为应该适用无罪羁押归责原则,或者被称为结果归责原则、无罪归责原则。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宣告无罪,没有被依法定罪,有关司法机关就应该对其刑事拘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类赔偿案件的案由确定为“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而没有使用“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是为了避免对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上出现误解。使用“错误”二字,是为了突出刑事拘留的结果错误,是为了明确此类国家赔偿案件是以结果错误作为归责的依据,犯罪嫌疑人没有最终被有权机关定为有罪则原来实施的刑事拘留措施就是错误的,有关刑事拘留机关就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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