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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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的庭审阶段,举证责任通常被理解为由公诉方以及辩护方向法庭提供确凿证据以证实其所主张之案件事实的义务与职责。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当涉及到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时,举证责任将转由作为原告人身份的自诉人来承担,而被告人则无需对此负有任何形式的证明职责。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对司法实践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刑事自诉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刑事自诉举证责任是什么

刑事自诉的举证责任究竟是何种性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举证责任实际上是指由公诉方以及辩护方在进行庭审时所承担的责任,以确保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案件事实。

然而,对于自诉性质的刑事案件而言,原告人即自诉人需要独立承担起举证责任,而被告方则无需承担此项义务。这样的规定充分彰显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性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刑事自诉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人团体并不具备成为刑事自诉案件主体的资格。

自诉案件的主体主要限定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亦或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需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向当地法院直接提出诉讼请求

具体说来,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被害人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体,他们作为犯罪行为的首要受害者,理应依法享有的并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权力或利益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犯。

受害,既包含如精神损害、身体受损、财产损失等方面的实质性损害,也包括因犯罪造成的社会舆论影响等无形损伤。

其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当被害人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面临不足够的保障,因此,许多国家都相应扩大了自诉权人的范畴,赋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自诉权。

最后,在被害人已经去世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起诉权的情况下,部分国家的法律允许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对相关案件提出自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刑事自诉的案件需要什么条件

在阐述和启动刑事自诉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并满足如下四项必要条件:首先,有清晰明确且不可或缺的被告人以及具体而实际的诉讼请求;其次,所涉及的案件必须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自诉案件范畴;再次,受害者需拥有充分、有力且确凿无误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所实施的罪行;最后,根据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被追责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并遵守相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规章制度,以确保刑事自诉案件能够稳妥有序地推进和执行。

刑事自诉的举证责任是原告自诉人独立承担的责任,需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案件事实,而被告方无需承担此责任。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公诉方和辩护方共同承担,但在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落在自诉人肩上,凸显了自诉案件的特殊性质和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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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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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举报违章建筑,怎样举报,举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举报违章建筑可以到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城市执法部门(城管)投诉。
1、未经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违章建筑,违反了《规划法》、《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 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各城市都有依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相应法规。
2、
(1)如果在城市建成区,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投诉,要求。
(2)如果在农村,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投诉并要求。
3、如果上述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向国土资源的上一级部门投诉,要求。
4、根据你所述,此类情况应为违章建筑。
5、你可以根据我所列第二条,归口哪个管理部门,向哪个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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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怎样举证,经济纠纷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济纠纷如何举证 (一)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二)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三)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四)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五)付款付息凭证,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六)其他证据。 经济纠纷的成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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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刑事自诉的举证责任是原告自诉人独立承担的责任,需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案件事实,而被告方无需承担此责任。这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公诉方和辩护方共同承担,但在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落在自诉人肩上,凸显了自诉案件的特殊性质和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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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果有人使用童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举报。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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