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主观认定有哪些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犯罪意图及主观认定分析
本罪乃属具体危险犯范畴,要求行为人须在违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从事诸如申请、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药品等一系列有损于药品管理秩序的活动,且其行为必须已经达到足以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程度。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危险性,乃是本罪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换言之,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并非本罪的入罪门槛,而仅仅是作为加重刑罚的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妨害药品管理罪怎么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到,此类犯罪属于实证性的具体危险犯,也就是说其行为人必须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诸如申请、生产或者进口、销售药品等妨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完全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换言之,严重损害人体健康这一特定的实际的危险,成为了本案中本罪成立的唯一必要前提。
有意思的是,虽然这类犯罪主要以人体的健康为严重威胁的对象,但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并不能被视作其成立的要件,而仅仅作为加重刑罚的依据。
其次,本罪名为选择性的罪名。
简单的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的行为,那么就可以构成此罪。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本罪在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
所谓法条竞合,是指当犯罪分子同时触犯了多个不同的罪名时,应该根据处罚较为严厉的那一条来确定他们所应受到的惩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妨害药品管理罪金额9万怎么判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妨碍药品管理的有关违法行为,其所受刑事处罚的严重程度往往与其涉及的金额有着较为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在具体事例中,倘若涉案金额达到九万元这一大关,那么很可能便被归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或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之中。然而,关于罪行轻重程度的判定,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例如犯罪的事实情况、性质严重性、造成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在此过程中所怀有的恶意程度,以及他们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与反省态度等等。一般而言,在满足上述各项条件后,被告方可能遭受的刑事处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处罚。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须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裁决和决定。
妨害药品管理罪要求行为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从事如申请、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等活动,破坏药品管理秩序,且行为需达到对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程度。此罪非以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为成立条件,而是作为加重刑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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