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最新修订 |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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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微信通讯信息,可被视为证据。该证据类型属于电子数据领域之内。然而,要想使其具备合法效力,以在法庭上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一是,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内容必须具有客观实在性;二是,这部分微信通讯记录与待证事项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三是此项微信资料必须拥有合规有效性。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一、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探讨

微信对话记录被认为是能够用作证据的一种资源。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资料,因此在证据类别中归属于电子数据。

然而,在此之前需要充分证明该微信对话记录具备了“三性”即证据三要素:客观真实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法律准确性。首要条件就是,用以支持判决的微信对话记录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

其次,该记录必须与待证实的案件事实具有显著的相关性。最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具有相应的合法性才可被采纳为有效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算口头合同吗

是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所缔结的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之一,只要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未违反任何强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也并不侵犯社会的公共利益,则该合同即具备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怎么判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法庭审理环节,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和分析。但是,这份证据的证明力如何生效,这就需依赖于聊天记录本身的真伪性、合规性以及它能够与案件实相联系起来的程度。对于真伪性的验证,要求我们核实聊天记录的原始出处以及其完整与否等关键信息。在合法性方面呢,则要求我们获取这些聊天记录时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同时要保证它们不是在压力或强迫之下形成的。最后,关联性则是在讨论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有效证据时,必须要关注到的一点,那就是聊天记录必须能与案件中待证实的事实建立起深度的关联关系。根据以上多个维度的考量,法院将会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和判断。假如这项证据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并予以采纳,那么其重要性将由此显现出来,可能对确认案件真相、划定双方责任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满足证据三要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法律诉讼中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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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满足证据三要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法律诉讼中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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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算证据使用吗,要是不是自己聊天记录呢
[律师回复]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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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的老公也就是我的姐夫出轨了,最近打算离婚,她有证据的但是是聊天记录,请问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证据作为证据可以使用吗
[律师回复] 可以,但能不能成为证据必须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对方当事人自认。
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任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当事人陈述,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本案开庭审判时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陈述;
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或者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或者倾向性意见;
物证,是指以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形式载有案件事实信息的物质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纸张为主要载体,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是指有关人员依职权对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活动所作的记载;
音像、电子证据,是指以磁带、光盘、胶片或者电子芯片等储存的信息,记述有关案件事实的资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证据,审判人员可以酌情排除:
如果采纳,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公正伤害或者对判决结果造成不公正的影响,并且这种伤害或者影响将在实质上超过其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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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满足证据三要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法律诉讼中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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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的,但是有条件限制,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
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
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
说白了,就是要明确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钱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钱。
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承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2.微信证据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钱的完整意思表达。
微信聊天记录要真实反映整个借钱过程,而不能断章取义,仅仅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在借款民事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具有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条件,即要能明确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也要具有借款的完整意思表达。
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在哪公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在哪公证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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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当证据使用吗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因为它满足证据法学的“三性”原则: 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被视为在案件实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运用数字技术储存、处理和传输的特定数据集,能够证实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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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在哪公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在哪公证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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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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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在哪公证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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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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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
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
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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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现在可以说大家都是人手一个微信号,很多时候也都是通过微信来联系,那么,在碰到案件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具体分析如下: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最后,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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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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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欠钱的证据使用。
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
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
说白了,就是要明确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钱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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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明确微信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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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信证据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钱的完整意思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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