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是否免于坐牢?是否会留下案底?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定缓期执行的罪犯并无需遭受牢狱之灾,然而此举确实会使其背负一份刑事案底。所谓缓刑,即是针对那些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经法定审判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理应对其施加刑罚惩罚的违法者,按照特定法律程序宣布对其实行有罪判决,但暂时不对他们实行已经判处的刑罚。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二、缓刑是不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其它刑罚
请注意,缓刑并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畴之内。
缓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与具体的刑罚有所不同,并不包含于刑法所规定的主刑及附加刑之中,因此其实质上并未触犯法律,自然也就不属于刑罚,当然更加谈不上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了。
关于这一现象,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中得到验证。
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刑罚的类型主要包括了主刑及附加刑两大类。
接着,在第三十三条中详述了主刑的具体分类,共计五个类别,分别为:
而在第三十四条中则列举了附加刑的几种常见形式,它们包括:
值得留意的是,附加刑同样可以单独适用于某些犯罪行为。《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缓刑是不是不用坐牢在外面执行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缓刑作为一种独特的刑罚执行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罪犯。这种制度旨在给予罪犯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条件为前提,暂时免除其实际服役的责任,原判刑罚在缓刑期内暂不执行。然而,犯罪分子在这段时间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义务,避免再次触犯法律底线或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否则将有可能遭到原判刑罚的即时执行。换言之,虽然缓刑的形式上无需罪犯入狱服役,而是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在监狱外执行,但仍然要求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监管纪律,否则必将会被撤销缓刑,面临重新进入监狱服刑的命运。
缓刑制度允许罪犯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刑罚,期间若遵守相关规定,则可能免除牢狱之灾。然而,即使缓刑,也会留下刑事案底。缓刑是针对已确认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按法律程序宣布有罪判决,但暂时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措施。这意味着,虽然暂时避免了牢狱之灾,但罪犯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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