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法定时效规定是多久
关于当事人再次申诉程序的阐述,应当在所涉及的判决、裁决以及调解文书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对于申请再度审理案件的期限,我们需要从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送最终裁判文书的日期开始计算,截止到再审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再次审理申请为止。在此过程中所包含的时间区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受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则限制。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决、调解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再次申诉。申请再审的期限自法院发送最终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至再审申请人递交申请为止。此期间固定不变,不受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则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2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二、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期限如何
当诉讼当事人决定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时,其必须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应之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
然而,如果出现如以下四种特殊情况,再审申请的提交时间将从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相关信息之日起算,并不得超过六个月:
(1)当事人获取到诸多新的证据,这些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裁定;
(2)判决、裁定所依据的用以证明事实的核心证据系虚假捏造;
(3)作出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书遭到了撤销或者修改;
(4)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在亲自操办业务过程中涉及到贪赃枉法、违法乱纪等徇私舞弊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在进行行政诉讼且审理程序告一段落,成为胜诉方并需要强制执行时,申请人的时效期应遵循以下规定:自胜诉方被确定之日起算,需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后的三个月之内提交申请。
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行政行为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复议或对该行为提起诉讼,同时也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在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限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逾期提交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无法得到受理。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确保在有效期限内提交申请,从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决、调解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再次申诉。申请再审的期限自法院发送最终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至再审申请人递交申请为止。此期间固定不变,不受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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