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减刑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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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减刑机制研究在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中,若需进行减刑处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被依法判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在其执行期间内,如能始终严格遵守监狱各项规定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有立功表现者,可考虑予以适当减刑;其次,若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则应给予相应的减刑待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减刑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减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减刑策略

对于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罪犯,若需申请减刑,必须满足如下特定条件:

首先,需要是被法院判处了管制刑罚、拘役惩罚、有期徒刑刑罚以及无期徒刑刑罚等不同种类的犯罪分子;

其次,在执行期间内,如能恪守监管法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诚忏悔之情,并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改正效果,或是立下了任何形式的功劳,都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减刑;

最后,若罪犯能够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中的任意一种,则应给予其相应的减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应当如何处理

若受害者遭遇此事,应及时向当地警方提交报告以寻求协助。值得注意的是,凡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刑事犯罪,被视为公共起诉罪责范畴。即便受害者并未主动采取报案行动,公安部门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启动立案程序,对涉事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和法律追究。另外,依照公民权力,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对涉事人员作出定罪裁决及判刑。一旦被定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倘若金额巨额且情节严重,则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年怎么判

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裁定要依据多样繁杂的因素权衡决定。通常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五年的情况就已经相当复杂了。倘若犯罪行为所涉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受罚金的刑事处罚。然而,从实际的判决过程来看,量刑还需要考量诸多方面具体情况,如吸收存款的数目、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者对于罪行的认错态度以及是否在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赔偿。假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模堪称庞大,对众多存款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抑或是犯罪分子还出现了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那么或许就得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得承担罚金的处罚。鉴于此,我们建议您能提供更为详尽而精准的事例信息,以便我们能够给出更为确切和专业的法律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减刑需满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真诚悔罪,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减刑。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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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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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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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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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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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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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怎么样申请减刑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怎么样申请减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怎么样申请减刑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面向社会公开。
减刑的程序如下: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或监所代为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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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减刑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中,减刑取决于被告的认罪态度、悔过表现、退赃及赔偿情况。法院会综合这些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刑法》第78条,表现悔改并有立功者可减刑,但具体幅度和条件需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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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九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减刑。  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刑法九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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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在哪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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