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的专业解读
关于优先股,它是相对普通股而存在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内,优先股相比普通股享有更为优越的权利。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备发行优先股的资格,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够正式发行优先股,并且其具体的范围仅仅局限在如下三个类别之中:
首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设定的相应要求的相关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地发行优先股;
其次,所有的上市公司以及特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都可以进行非公开的优先股发行;
最后,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过程中,经过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准,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也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来发行优先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可以退股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问题设定了相应的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股权转让或是退股这两种途径来顺利地退出公司。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彼此间可以自由协商并进行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当股东有意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人士时,需要经过其他股东以多数票形式表示同意。
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股东需以书面形式将股权转让事宜通告其他股东,待收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后若仍未得到回应,便可视为获得了全体股东的许可。
若是超过半数的股东对此表示反对,那么反对者则需承担购买拟转让股权的义务。
倘若反对者放弃购买,也可视作同意转让的含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后牵连个人幺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破产后并不会对其股东的个人财产造成影响,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按照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来对公司所产生的所有债务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仍然有可能需要为此付出代价。比如,倘若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此外,假如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着财产混同、财务记录混乱等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导致有限责任的限制被打破。总的来说,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保持正常运营并且遵循相关法规,那么在其申请破产后,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对股东的个人财产造成任何影响。
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享有更优越的权利,但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发行优先股的资格,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且仅限于三类公司:符合证监会要求的上市公司可公开发行,所有上市公司和特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可非公开发行,以及经联席会议批准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可按方案发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