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清偿顺序有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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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债务人偿还连带债权人的责任顺序规定如下:首先,须优先行使抵消权以清偿已到期的债务;其次,对于已到期的各笔债务,应优先抵消其中欠缺担保或者担保金额最低者;若担保金额均相等,则需优先清偿债务负担较重的负债项;倘若负担状况亦相同,便依照各笔债务到期先后依次抵消;最后,若所有到期时间均相同,则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债务冲减。此外,在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应优先清偿具有法律保障的有担保债权。
连带责任的清偿顺序有规定吗

一、连带责任的清偿顺序有规定吗

关于连带责任的清偿顺序,是否存在明确的规定?

关于债务人在偿付连带债权人债务时所遵循的次序为:

首先,应优先抵销那些已到期的债务;

其次,若多笔债务均已到期,则应优先抵销对于债权人而言缺乏有效抵押或者其抵押价值最低的那笔债务;

第三,在抵押价值相等的情况下,应优先抵销债务负担更为沉重的那笔债务;

最后,若几笔债务的负担程度相当,那么就按照每笔债务的到期先后顺序进行抵消;如果几笔债务的到期时间完全相同,那么就需要按照它们各自的比例来进行抵充。当债务人拥有多个债权人时,必须优先清偿那些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

尊敬的读者们,关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在此向您详细阐述。

请注意,若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所有保证人在建立担保合同关系时,已经明确向债权人表示将提供一般保证,那么这批保证人均可拥有先诉抗辩权。

值得一提的是,连带责任也被称为“连带债务”,而它同样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类型。

具体来讲,便是数位债务人共同对某一特定债务负担全面履行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三年吗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设定,我们可以将其约定为长达三年之久。所谓保证期间,即是指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就连带责任保证之际,当事人拥有充分的自由权来自行商定保证期间的长短,法律并未对此设定严格的上限或者禁止性的规定。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保证期间的约定必须清晰明了,不应模糊不清。如果约定存在模糊之处,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共计六个月时间。此外,如若所约定的保证期间过于漫长,那么这将会对保证人的利益带来不小的冲击,因此我们还需要周全地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总而言之,设定为三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但是我们务必要在合同中将其表述得精确无误,以防日后发生争议。

关于债务偿付次序:优先抵销到期债务;若多笔到期,则优先抵销无有效抵押或抵押价值最低者;抵押价值相等时,优先抵销负担更重者;若负担相当,则按到期顺序抵消;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充。多个债权人时,优先清偿有担保权益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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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答
的确,我在《民法通则》里面又看到: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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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债务人 偿还 连带债权人 顺序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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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的顺序: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劳动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破产人所欠税款《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三条
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破产清算顺序优先权即企业破产清算之后,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破产清算优先权排在首位的是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也就是说,企业破产清算之后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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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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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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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普通破产债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应遵循原则:
1、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破产程序应当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实质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具体而言,就是“在破产清算中将各种性质的债权或权益区分开来,分别就诸如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劳动者工资与其他费用,国家税款、别除权、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等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实现途径、先后顺序做出明文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中,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对各类性质不同的债权加以区分,分别予以必要的保护对某类性质的债权的构成要件、先后顺序加以明确,以确保可操作性对相同类别的债权予以同等对待,在破产财产不能满足破产债权总量时,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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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原则要求,确定某类债权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需要审慎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所认可价值取向和利益衡量,辨析该类债权代表的利益是否有必要予以优先保护,在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时,审慎原则尤为重要。理由是,首先,如果将破产债权清偿视为分蛋糕,那么,破产清偿顺序的确立并不能决定蛋糕的大小,仅仅是改变每个人分得蛋糕的多少。《指南》指出,“不应忘记,为确立这些优先权而调整分配顺序不会增加债权人可获得的资金。这样做只会厚此薄彼,对某一组债权人有利而有损于另一组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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