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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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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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何依法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在解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上,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进行处理,包括寻求消费者协会或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调解组织的协助;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依据与商家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亦可尝试通过与商家直接沟通协商以寻求和解的可能。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如何维权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如何维权

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时应如何依法维权

关于消费者知情权问题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寻求消费者协会或经依法设立之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依据个人与经营者事先签署的仲裁协议,依照相关法规指引,申请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假如尚未达成上述仲裁协议,也可选择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最后还可以尝试通过与经营者进行真诚有效的沟通,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来解决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有什么情形

消费者有权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充分了解相关商品信息或服务内容的真实状况。

一方面,对于任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内,这种民事责任是由于经营者违反了其对消费者所承担的义务,甚至是不遵守与消费者的约定而引起的,侵犯到消费者的民事权利,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也会通过相应的行政责任进行约束和惩罚。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行政责任的实施是行政责任在消费环节的具体表现形式。

最后,如果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构成了犯罪行为,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这种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针对的是消费领域内给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侵犯消费者权益案子怎么判

关于涉及侵犯消费者权益之事例的裁决,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首要的是应观察和分析侵权行为的详细情况和表现形式,例如是否存在虚夸其词的广告宣传,或是销售质量低劣乃至假冒伪劣之商品,甚至有可能存在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营销等情形。接下来,需要仔细估算所导致的消费群体的实质受损程度,通常涵盖了财力资源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及身体健康受到的潜在危害等。在法律规定的适用上,我们主要遵循的是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如果商家的行为确属欺诈性质,那么消费者完全有权提出"退货并加倍赔偿"的请求;如果导致了人员伤亡,则还须承担与其所犯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当法官进行裁决之时,他们会根据上述多个因素以及各方提供的各种证据,综合评估后判定侵权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包含但不限于立即制止侵权行为、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多项措施。而至于最终裁决的结论,我们只能够以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作参照,无法提前做出推测。

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寻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裁决;若无仲裁协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尝试与经营者沟通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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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二、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
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1
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法。经营者有上述欺诈行为,又拒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控告,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法。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律师回复]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不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不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5、不明码标价;
6、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8、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9、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
0、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
1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1
2、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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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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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二、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
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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