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案件中,积极退赃是否会影响起诉
在对盗窃犯罪进行审判时,除了关注其涉及到的具体金额这一标准外,还需结合其他相关情节进行全面考量与评估。例如,行为人是否主动向警方自首,或者是否已完全将所偷取之财物如数退还给受害者等等,这些都是需要纳入考虑范围之内的因素。通常情况下,如果涉案金额较小,且行为人能够积极退还赃款并赔偿受害者损失,同时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有可能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得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盗窃罪积极赔偿会减刑吗
首先,我们明确指出,在被告人积极履行退赃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力适度调整量刑标准。
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措施对所产生损害的补救程度,以及退赃、退赔金额及其主动性等多种因素。
然而,这种调整只能降低基准刑的30%以下。
其次,以下是关于盗窃罪的详细解释。
该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取得他人公私财产且数量较大,或进行多次盗窃,进入民宅盗窃,随身携带有攻击性武器进行盗窃,或从他人身上直接扒窃财物的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盗窃公私财富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以及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均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巨大”。
当然,每一个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再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自行制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本地区适用的具体索赔标准。
如果在跨地区行驶的公用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并且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核实,那么对于盗窃金额是否已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巨大”的界定标准,就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的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共同确认的相关数额标准来予以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涉及到盗窃罪犯的审理过程中,积极地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常常被视为相对于其他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犯能够主动地退还赃款或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那么在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后,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将由法院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定。例如,盗窃的金额大小、犯罪的手段、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和认罪悔过的态度,甚至包括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都可能成为法院裁量的参考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积极退款仅仅是影响量刑的众多因素之一,并不能保证必定获得大幅度的减刑。最后的量刑结果,是由诸多因素共同作用而得出的。
在审判盗窃犯罪时,除关注涉案金额外,还需考虑行为人是否自首、是否退还赃款并赔偿受害者等情节。若金额较小,行为人积极退还并赔偿,得到受害者谅解,双方可能达成和解,检察机关可能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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