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已公证的遗嘱,我们如何通过何种方式来确定其是否为唯一遗嘱?
在同时存在多个合法遗嘱的局面中,假如总共有已公证过的遗嘱存在,那么就应该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主导,其效力也会凌驾于其他四种遗嘱形式之上;
然而,如果在这样的场景下,还有多个公正遗嘱的存在,此时就要把最后形成的那份公证遗嘱视为正式的遗嘱内容而加以执行;倘若并没有已公证过的遗嘱存在,那么依照法律规定,最后设立的那一份遗嘱将被视为最具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文本。这也就是说,手写、他人代笔、录音以及口头表述的四类遗嘱,它们的权威性和律法效应在同样情况下是相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有公证遗嘱可以代位继承吗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存在经过公证的遗嘱,也无法通过代位继承来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的范畴内,并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
代位继承,又可称为“间接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而言。
其法律含义是指,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离世或者宣布已死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取代被继承人子女在继承序列中的位置,并代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有公证遗嘱继承诉讼法院会怎么判
在涉及公证遗嘱的继承纠纷诉讼中,法院一般会将公证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作为优先考虑事项进行审阅和评估。倘若公证遗嘱在形式上规范严谨且其内容合乎法律规定,同时又能准确反映出立嘱人的真实意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往往就会成为法院做出裁判的关键参考,并据此支持按照公证遗嘱所载明的内容来分配遗产。然而,如果存在其他相关证据显示公证遗嘱存在某些瑕疵,例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受到了欺诈或胁迫等因素的干扰,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对该份遗嘱的效力进行重新评估和判断。除此之外,如果事例涉及到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例如继承人蓄意谋杀被继承人等恶劣行径,这同样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总而言之,法院会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公正公平的态度作出裁决。
要确定已公证遗嘱是否为唯一遗嘱,应首先检查是否存在多个公证遗嘱。若存在,以最后形成的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根据法律规定,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不论其形式(手写、代笔、录音、口头)。在所有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若无公证遗嘱,则其他四种形式遗嘱效力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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