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可以获得谅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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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危险驾驶罪能否获得谅解的法律探讨对于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被指控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将面临着拘役以及罚金等严厉的惩罚。然而,在此种情况下,若肇事者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因其醉驾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即使如此,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法院进行量刑判决时,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理。
危险驾驶罪可以获得谅解吗

一、危险驾驶罪可以获得谅解吗

在危险驾驶罪的审理过程中,是否能够得到被害人谅解?

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醉驾驾驶机动车肇事司机来说,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照相关法规,应当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拘留以及罚金处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肇事司机能够主动地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且获得对方的谅解,虽然仍将面临刑事诉讼,但是根据司法实践,这种嫌疑人在审判环节可能会被酌情适度减轻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哪些

1.犯罪动机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危险驾驶罪所考察的是被告人主观意愿中的恶意因素,具体而言就是被告人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以超过法定安全速度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竞速游戏等行为,均可能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而交通肇事罪中所强调的是被告人本人行为的疏忽大意,即未尽最大努力去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2.客观层面的行为表现也有所不同。

危险驾驶罪主要强调被告人在道路上违禁饮酒而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超越法定安全限制,进行无节制的竞速游戏等行为。

而交通肇事罪则涉及到的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公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至于酿成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残疾乃至死亡,或者造成数额巨大的不菲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3.两类犯罪在法律裁量方面的差别也是明确的。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通常要考虑是否情节恶劣,是否出现他人乘车人员遭受伤害等因素;

而交通肇事罪更为倚重的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重大事故程度及其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判刑十个月怎么办

对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而面临被判处十个月的刑罚的情况,首要任务是明确该案是否处于上诉期限之内。在这个至关重要的阶段,我们需要从全面、客观和严谨的角度去审视整个事件事实、所有相关的证据以及具体的法律适用等因素,并据此判断出是采取申诉的方式来争取获得更为恰当和公正的裁判;还是接受已经生效的判决,并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以期通过积极的表现赢得减刑的机会。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这起犯罪行为都会对个人的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例如可能会对其职业资格的获取造成限制,甚至会影响到其信用记录等等。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未来的日子里要时刻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坚决避免再次触犯法律。另外,我们也提醒您,危险驾驶罪不仅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可能引发诸如驾驶证吊销行政处罚,因此,请务必密切关注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裁决。

在危险驾驶罪审理中,虽然肇事司机面临刑事制裁,但若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司法实践,可能会酌情适度减轻刑罚。然而,即使获得谅解,肇事司机仍需面临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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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记录,车辆管理所不予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七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审核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可以一并审核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材料。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
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核查确认申请人具有曾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和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记录;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在每次考试预约前进行核查,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最终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
(二)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学习驾驶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四)受理岗受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领取学车专用标识的记录。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资料;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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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七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审核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可以一并审核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材料。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
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核查确认申请人具有曾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和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记录;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在每次考试预约前进行核查,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最终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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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学习驾驶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四)受理岗受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领取学车专用标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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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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