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事宜需要进行公证确认吗?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对于财产的分割处理并不需要进行任何形式的公证认证手续。在此环节中,男女双方完全有权利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资产以及双方在婚前各自拥有的资产,进行自由的划分和认定,既可选择将其全部归属于个人所有,也可以选择将其视为共同所有,甚至还可以选择将其中一部分划分为个人所有,而另一部分则作为共同所有。
然而,这种划分和认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表达。
此外,夫妻之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资产以及双方在婚前各自拥有的资产的书面约定,对于双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抚养费是否有效
在现实的家庭纠纷中,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抚养费通常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离婚协议乃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共同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要事宜达成的合意声明。只要此项约定能够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并未违反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亦无任何虚假欺骗或威逼牵强的情节存在,那么它便对签署双方产生了合法的法律约束力。然而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抚养费的设定应当合理,务必全面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倘若出现重大的社会环境变化,例如未成年子女患上严重疾病、教育费用大幅度上涨,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等情况,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整抚养费的具体金额。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不需要公证确认。双方可自行决定婚姻期间及婚前资产的归属,选择全部归个人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归个人、部分共同。但必须书面明确。这份书面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需要公证确认。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