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后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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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转移后,担保人是否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当债权人选择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转让时,如果未能就此事项向保证人进行有效的告知,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对于保证人来说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债务转移后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一、债务转移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转移之后,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债权人决定将其所有或部分债权进行转移时,倘若未能及时通知其担保人,则此次转让行为在保证人的立场上是无效的。

此外,若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曾经有过关于禁止债权转让的明确约定,并且债权人在此基础上未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了债权转让行动,那么,保证人将有权拒绝为新的受让人继续提供担保责任,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怎么解决

债务转让之后,新债务人若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甚至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为维护原有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加入该合同关系中来,或是全权替代原先的债务人,以此担任新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就新债务人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债务履行保障义务。

当对方拒绝履行相关债务时,作为债权人便可依法诉诸于法院。

倘若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然而对方仍未执行该判决,那么债权人还可申请实施强有力的强制执行程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务转移后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和义务

在产生债务转移行为以后,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债权人表示认可债务转移,并且保证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愿意继续履行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仍然需要对此承担担保义务。然而,假如没有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大意就是在未经保证人事先了解、思考并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债务转移,那么保证人将不对该未经其同意的债务转移部分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来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总的来说,债务转移对于保证人责任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已经同意以及保证人是否有过书面的明确表态。

根据我国法律,债权转让未通知担保人,对保证人无约束力。若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禁止转让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可免责。此举旨在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未经同意的转让带来的潜在风险,确保担保关系的稳定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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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医保转移手续
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填写所在省份的《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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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继续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良债权转让管辖继续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转让管辖是否继续有效
有效。
(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
(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 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
(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 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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