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怎么算故意
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性如何界定
故意伤害罪乃是法律规定的故意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身心健康的犯罪类型。这里所称的伤害主要是指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表现为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比如切断手指、刺瞎眼睛等,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例如导致受害者听力丧失、视力受损、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等症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被明确界定如下:
首先,犯罪客体必须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这里所说的“身体权”是指作为自然人对维持自身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所享有的人格权利。
其次,犯罪客观方面需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再次,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年满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对于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甚至死亡的行为,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那些仅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够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后果发生。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部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坦诚交代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这便属于自首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实施自首行为的人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宽恕,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者甚至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正在接受生效刑期的罪犯,如果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其他罪行之前就能够如实交代,也应视作自首处理。
2.依据中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那些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对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则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然而,究竟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必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同时结合自首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属于什么行为
故意伤害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类别的一项犯罪行为。从其主观层面上看,施加此罪之人存有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的有意为之之念,除了直接故意这一种情况外,还可能涉及到间接故意或明知会产生危险而放任的情形。客观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则是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实施了非法的损害行为。至于其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对该罪行的定罪量刑,轻伤、重伤乃至导致他人死亡的量刑幅度各不相同。若仅仅造成轻微伤势,那么便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强调的是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例如,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所造成的伤害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的范畴。总而言之,故意伤害罪乃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理当受到法律严惩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损害身体组织或破坏器官功能等。我国刑法规定,此罪需侵犯他人身体权,实施非法损害,主体无特定限制,且必须出于故意。此罪行严重侵犯他人权益,应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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