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判实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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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是否会被判处实体刑罚对于故意伤害罪,根据其实际伤害情况和受损程度的差异,刑罚裁定的标准亦存在相应的差异性。
故意伤害罪判实刑吗

一、故意伤害罪实刑

故意伤害罪是否妥当判处实体刑

故意伤害作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根据其具体伤害情况和受损程度,会被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这样的判决标准是多样且具有针对性的。

首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即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微伤害,但由于社会影响较小,这种情形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其次,如果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那么量刑标准将会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如果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那么量刑标准将进一步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是否是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这个范畴之中,其主观方面所体现出来的过失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此所提到的“过失”,实际上是基于行为人对自身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所持有的心态而进行界定的。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在违章行为中或许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例如酒后驾驶汽车、强行超越其他车辆或以超过法定限速的速度行驶等等,然而对于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他们理应有所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最终未能做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这一风险,但却抱有高度的自信,认为这一切都可以被有效规避,从而最终导致了严重的事故后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是过失犯罪吗

故意伤害罪并不同于过失犯罪。在主观意识方面,故意伤害罪表现为故意为之,即明知自身的行为将会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后果,且对此抱有期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然而,过失犯罪则是指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自身的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然已有所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最终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区分故意伤害罪同诸如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过失犯罪,关键在于对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深入剖析。相较之下,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往往大于过失犯罪,因此所适用的刑罚亦更为严厉。

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伤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判处实体刑。轻微伤害通常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将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判决标准多样且有针对性,确保公正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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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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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的区别: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
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即为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煽动行为,即告既遂。
在我们的犯罪中,在我们的法律中有相关规定规定犯罪有很多种类型,最常见的就是行为犯、危险犯、是害犯行为犯、举动犯了,所以实行故意伤害是实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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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直比较强调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功能在于恢复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的平衡,满足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赔偿的功能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损失,两者的功能不同,因此可以并存。
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损失的计算,如已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这些方式所弥补的损失应从全部损失中扣减。还要注意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知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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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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