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属实吗
是否确凿无疑地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作为一种犯罪形式,其定罪并不取决于犯罪行为是否已达到既遂状态,而在于犯罪者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敲诈勒索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将被判定为违法犯罪。
2、对于敲诈勒索罪这一概念,它指出的是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例如威胁、恐吓、利诱等,对受害者进行精神和物质上的强制,以此非法获取受害者的公私财产,从而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形式所侵犯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这也是该犯罪行为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重要特征之一。至于本罪所侵犯的对象,则主要是公私财产。
3、在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犯罪分子通过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强迫受害者交付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受害者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处分财产,将会在未来的某个时刻遭受恶果。威胁的内容并无特定限制,包括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只要能够使受害者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无需现实中已经使受害者产生了恐惧心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敲诈勒索罪作为典型的财产型犯罪,其犯罪构成需符合以下要素:
首先,该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指向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他人的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其次,从行为的角度来看,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实施者以威胁、恐吓、威逼等强制性方式,胁迫受害者被迫交付货币财务;
再次,本罪的主体通常为一般性的个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本罪的犯罪意念十分明确,即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富的意图而采取了上述的强制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敲诈勒索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两千元及以上、人民币三万元及其以上、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及超出该数额的,均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受害者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如“多次敲诈勒索”这种情况而言,只要在两年内发生过三次以上的敲诈勒索行为,均应予以立案追究。当然,即使敲诈勒索数额尚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包括曾经因为敲诈勒索而受到过刑事处罚;在过去的一年内曾因为敲诈勒索而收到过行政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之人进行的敲诈勒索;以即将实施纵火、爆炸等重大公共安全犯罪活动或以蓄意谋杀、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相威胁进行的敲诈勒索等等,同样需要立案追究。
敲诈勒索罪定罪不取决于既遂,而在于实施行为。犯罪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受害者交付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及他人权益,区别于盗窃、诈骗。威胁内容广泛,旨在使受害者恐惧,无论是否实际产生恐惧心理。敲诈勒索行为始终违法犯罪,应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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