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公安机关需要侦查幺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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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的调查是否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侵占罪之调查及公安机关职责。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对于已经立案之严重刑事案,必须启动深度侦查机制,收集并整合有关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行轻重的关键性证据材料。同时,公安机关亦有权在发现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时,依法对其下达预先拘留令;而对于符合逮捕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则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逮捕措施。
侵占罪公安机关需要侦查幺

一、侵占罪公安机关需要侦查幺

侵占罪的调查是否需依靠公安机关?

侵占罪这一类案件,须由公安机关负责开展调查侦破工作。在已经接到报案并启动立案程序之后,公安机关必须全力以赴展开相关侦查活动,搜寻、搜集和调阅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有罪、无罪、罪行较轻或罪行严重等各个方面的证据材料。对于现行罪犯或重大涉嫌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先期实行拘留措施;针对那些满足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亦应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应逮捕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公安为何不立案

侵占罪作为一种法定的刑事自诉,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而是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予以审理。

在此类型的案件中,所谓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非合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将其代管的他人之财、遗失物品或掩埋物品据为己有,并依此达到一定程度,且在被要求返还时拒绝归还,从而触犯刑法构成的具体犯罪种类。

关于侵占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即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犯罪发生的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委托其管理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并达到数额较大程度且拒绝归还这类行为;

然而,从犯罪主体的角度上看,本罪不限特定人群,只要任何年龄在16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实行者;

最后,关于犯罪心态这一点,行为人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正处于非法占有他人交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掩埋物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法方式将这些东西占为己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侵占罪公安没有管辖权吗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并无对侵占罪的专属管辖权。侵占罪作为一种需要当事人主动举证、阐述事实以启动司法程序的告发制犯罪类型,被害者需亲自行使诉权,向法院提出申述。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害者受到强制或恐吓而无法行使告知权利时,人民检察院及被害者的近亲属亦可代为提出控诉。告发制的实施,意味着被害者必须积极主动地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详细描述事例事实,从而启动司法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被害者未能主动告知,则法院将不会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正是侵占罪在管辖权方面与其他大多数犯罪类型所表现出的显著差异所在。

侵占罪案件须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侦破。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全力侦查,搜集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依法先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应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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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此时检察院也可能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检察院退补侦查什么意思?详细内容为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立案侦查4.jpg
一、检察院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实或证据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机关就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只是在个别情节上补充了有关材料,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分几步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回答检察人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一般检察院补充侦查往往都是因为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但此时也不能直接断定对方就一定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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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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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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