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都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详述及其类型分类
第一是追逐极端且竞争激烈的无视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如果情况恶劣就被视为违法;
其次是醉酒驾车这种极度不负责任,置他人生命于不顾的危险驾驶;接着是严重超额或超速行驶的长途汽车购置人、运营人或者旅游团队中旅行者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威胁到公众的出行安全;
最后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能发布通缉令吗
关于针对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并肇事逃逸行为的嫌犯,是否应发出通缉令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对于应当依法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采取一切适当手段将其抓获归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直接发布通缉令的权限;
如需跨越本级管辖范围,则必须上报有权做出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三、危险驾驶罪中如何认定逃避公安机关检查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审判过程中,对于“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这一情节的认定,需要全方位地综合评估各方面因素。首要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具体表现,例如,是否拒绝停车接受检查、是否强行冲撞关卡、是否故意改变行车路线以规避检查等等。其次,我们必须深入探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他/她是否明确知道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检查任务,并且有意为之地进行逃避。此外,我们还需结合案发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例如,是否有见证者的证词、监控录像等能够证实逃避行为确实发生过。如果行为人仅仅是由于疏忽大意或理解错误而未能及时配合检查,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足以被判定为逃避检查。然而,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主动且显而易见的抵抗措施,那么他/她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
危险驾驶罪涉及多种行为:一是无视公共安全,激烈追逐竞驶;二是醉酒驾车,危害他人生命;三是长途汽车或旅游车严重超员、超速,威胁公众安全;四是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这些行为均构成犯罪,需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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