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贿罪自首的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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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贿罪自首认定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如若行为者的行为已然构成了行贿罪,那在裁定其是否符合自首条件时应依据以下特定规范:即犯罪的发生之后,由行为人主动投案,明确坦白并如实交待其所犯下的罪行,这才可视作符合自首之定义。对于符合此条件且以自首作为辩护策略的犯罪分子,法律赋予其减轻或从轻判罚的权利。当然,如果犯罪行为的性质相对较轻,那么行为人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关于行贿罪自首的认定是什么

一、关于行贿罪自首的认定是什么

行贿罪自首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当某人之作为被判定涉嫌构成行贿罪时,确定其是否符合自首条件的具体规定如下: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者,可视为自首。对于此类自首的犯罪分子,法院有权对其从轻或减轻刑罚。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关于行贿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有哪些

在中国刑事法律体系之中,针对行贿犯罪行为的既遂情况所设立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对于主动实施行贿犯罪之行为者,可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须缴纳罚金作为惩罚措施;

若此等违法分子因为行贿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且情节严重者,或是导致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的,则应当被处以五年至十年之间有期徒刑,同时处罚金;

若情节颇具极端性的,亦或是给国家带来了极其重大损失的,则将会被判处为十年之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必须缴纳罚金或者是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惩戒。《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行贿罪的证据认定条件有哪些

在对行贿犯罪进行证据认定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条件:首先,行贿所涉及的财务状况必须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撑,具体而言,这包括了交付凭证、转移记录等与金钱、物品等相关的实物证据;其次,行贿人和受贿人的陈述以及他们之间的证词必须能够相互印证,并且这些陈述和证词必须保持稳定性和清晰度;再次,相关证人的证词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例如那些了解行贿情况的第三方人士;此外,书证,例如与行贿行为有关的合同、文件等,以及电子数据(例如短信、邮件、聊天记录中的相关内容)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庭;最后,我们还需要关注资金的来源及其流动路径的证据,以确保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行贿款是通过合法途径提供并流入受贿人手中。综上所述,在对行贿罪进行裁定之前,所有证据应该形成一个全面而又紧密相连的链条,同时也要考虑到各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着相互印证的效力,以此来达到排除了合理怀疑后才能对行贿罪做出准确无误的判定。

行贿罪自首认定的标准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者可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减轻司法负担,同时体现法律对自首行为的宽大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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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贿罪该怎么认定自首问题解答如下, 行贿罪认定自首情节

一,行贿案件中,被告人自动投案后是否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实,公诉人应当举证。“主要案件事实”认定以金额计算。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投案后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实,是自首。

二,人告发行贿人有行贿事实,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即行贿人采取强制措施前,犯罪嫌疑人经司法机关说服、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行贿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也可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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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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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既遂的要件目前,理论界对于罪既遂的要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即可达成罪的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需满足收受回贿赂,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项要件方能完成罪。笔者认为,行为人的实质就是“”,即凭借自己的职位、职权地位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其犯罪目的即已完成,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者接受财物的手段,是因为接受了他人财物而付出的相应的“对价”,并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犯罪的既遂是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实际收受或索得了财物,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在行为人实际得到财物的前提下,行为人行为队伍职务廉洁造成了实际的侵犯,具有实际社会危害性,即可构成罪的既遂。
二、罪实际收取财物的认定如上文所述,实际收取财物对于罪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影响,而实践中收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理论界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实际得到了贿赂物存在着多种观点,一是转移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未遂;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至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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