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何种情况下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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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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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连带责任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中,公司股东将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从而导致其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之权益的话;其次,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够的问题,那么在公司设立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再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能成功设立公司的情况下,他们将会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负有连带责任;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会涉及到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
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何种情况下

一、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何种情况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连带责任

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企业的股东将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若企业的股东肆意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从而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损失;

2、当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出现资金不足的现象,那么在该公司设立之初的其他股东便需要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

3、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发起人在公司未能成功设立的情况下,他们应对设立行为中所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4、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还存在着其他一些可能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公司股东能撤资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纳股本之后是无法撤回或者抽逃所投入的资金的。

然而,当公司面临着解散的情况时,才能够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

对于那些抽逃出资的股东,他们需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首先,他们将面临行政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以后,向公司注册机构报告并责令止损,而抽逃金额超过其应承诺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以下者,则须接受相应的罚款处理。

其次,这些股东还需要承担起民事责任

已经全额投资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的章程条款,要求那些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抽逃出资也会对公司造成损害,公司有权利起诉这些抽逃资金的股东,并且有权要求他们退还所有被抽出的出资资金。

最后,抽逃出资的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在其完全抽逃出去的资本范围内需承担具体的清偿责任。

然而,当抽逃数额超过应承诺出资比例的百分之十五以上时,这些股东甚至可能触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从而被视为参与了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即所谓的“抽逃出资罪”。《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通常只须承担其所投资金额的限度内的公司债务责任。在企业运作处于正常状态并且股东已履行其出资义务之时,此类股东并不会直接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负责。然而,某些特定情况出现之际,股东有可能被要求额外地承担债务。例如,如果股东未能履行或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实施了抽逃出资行为、甚至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来规避债务等行为。另外,倘若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他们亦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至于是否需要承担债务,这将取决于实际情况的具体分析与判断。

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包括: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出资不足时,设立时股东需共同承担;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成功设立时需承担债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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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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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显名股东的隐名股东是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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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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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中股东应承受的连带责任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连带责任
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原公司法曾规定“公司向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该规定后被取消。“法人能不能作为合伙人”,最新公司法
第十五条通过曲折的表述来对待这一问题。一般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现行的立法规定,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为了将来的立法,为修改《合伙企业法》埋下伏笔。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企业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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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哪些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在哪些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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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多久要负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法中股东什么时候要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二十条 【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第六十三条 【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足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 第九十四条 【发起人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分立前的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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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1、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在公司增资的时候,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相关股东和高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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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法院吊销,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吊销未注销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公司债权人,由于债务人公司仅仅是处于吊销未注销的企业状态,主体资格并未消灭。 《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是明确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不组织清算的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股东清算责任,属于侵权之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赔偿责任,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侵权主体、违法行为、过错要件、债权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第一,侵权主体。责任主体源于义务主体。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能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未彻底分离,股东对公司管理事务的参与程度较高,将股东设定为清算义务人是合理的。原则上公司股东是侵权主体,但小股东在客观上不能主持公司清算或启动清算程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构成侵权主体。 第二,违法行为。 作为清算主体的股东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清算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股东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是股东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或者在组成清算组期间故意拖拉,不及时接管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第三,过错要件。 股东清算责任的过错,是指具有法定清算义务的股东,明知或者应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故意不履行清算义务。认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具有过错,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分析: 第四,债权损害后果。 首先是债权人对公司具有合法债权。 其次,公司未清算造成公司责任财产减损,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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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在公司增资的时候,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相关股东和高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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