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否需要主观故意的认定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犯罪者在主观意识方面须具有明确且明显的故意心态;
其次,该类犯罪的实施主体应为具备合法职位的公司员工或企业雇员,亦或是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再次,犯罪客体则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此类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其借予他人,并且在数额上达到较大标准,同时超过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相关刑罚制度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有此类罪行的个人或组织,法院有权给予其特定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然而对于具体时间长短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倘若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量庞大,那么犯罪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再者,倘若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目特别巨大,便可能受到更严格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广州怎么处理
广州市针对挪用资金罪的审判程序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通过职权便利,将本应用于单位经营活动的资金擅自挪为已用、或私自借贷他人,以达到个人财富积累或其他目的之行为。对于此类事件的审判量刑因素主要包括涉案金额大小以及资金的实际用途。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逾期未还超过3个月者,或者虽然逾期未满3个月,但是涉案金额数目较大且被用于营利性商业活动,亦或是被用于非法勾当的,都会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而在广州市的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通常会全方位地审视每桩事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涉案金额的多少、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程度,乃至被告人是否主动退还赃款、真诚悔过的态度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告人能够积极偿还挪用款项并坦白认错,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减轻其刑责的重要依据。然而,倘若被告人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并且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他将会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要素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心态,犯罪主体为具备合法职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员工,犯罪客体为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收益权。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或借出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逾期未还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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