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长达32天是否会予以释放?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达到三十二天者是否必定获释,实际上并非如此,其有可能面临被依法逮捕之命运。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若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人员深感其必要受到逮捕惩罚,则应于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案件审查审批申请;
然而,在特殊情况之下,这一申请受理与批准的期限可适度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特别是针对那些大量流窜作案、频繁犯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所面临的逮捕申请批准期限甚至可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37天后多久开庭
1.关于案件的审理时间,根据相关法规,预计在未来一个月之内将举行庭审。
值得注意的是,被司法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七日,若在该期限届满前尚未对当事人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则通常意味着已对其执行逮捕。
2.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执行逮捕之后,应立即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发出通知。
然而,若警方选择以书信形式传递信息,那么家属接收到通知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地延迟数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刑事拘留一个月算前科吗
刑事拘留从本质上来讲并不等同于前科记录。事实上,前科往往特指先前因涉嫌犯罪行为而遭受过徒刑判决的历史事件。而刑事拘留则属于一项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并非违法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以及正式的法庭审判,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那么这样的经历便会被视为前科记录。反之,若仅仅是在刑事拘留期间渡过了一个月,且在此之后并未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刑罚,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并不算作前科。然而,尽管如此,这段经历仍有可能在某些特殊场合或情境中被相关部门作为评估参考因素之一,但它并不能构成正式的前科记录。总而言之,是否构成前科,其决定性的因素在于最终是否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刑罚。
刑事拘留达32天不意味着必定释放,仍有被逮捕可能。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时,应在拘留期满前三个工作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查期限可延长一至四日,重大嫌疑案件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拘留期限满后是否释放需根据案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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