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曾触犯法律并留下前科记录的人员,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案件中,通常无法获得缓刑判决。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累犯者并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关于缓刑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罪犯必须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其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对较轻;
其次,罪犯需要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
再次,罪犯不能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如果对罪犯宣告缓刑,那么他/她的行为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对于那些年龄未满十八岁、处于孕期以及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罪犯,也应该考虑给予缓刑的判决。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罪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惩罚。
然而,如果罪犯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过程中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帮信罪有前科会怎么样
倘若涉案人员曾有过前科,对于他们在判决中的裁决方式将如下所述:
若其曾经被判定为累犯,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被加重处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通常不会对累犯给予缓期执行的机会。
然而,要是此人并非累犯,只是以前曾经触犯了相关法规而留下了犯罪档案,在审判中心理上有主观故意,确切的说就是明白自己正在协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
该行为侵害到的既定客体为打击和维护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严格法律秩序,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着对这类案件的从重处罚。
在调查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制定惩罚措施时,常常会认为这些人已经多次违反法律,通常会给出较重的刑罚。
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十六岁以上即可成为帮信罪的适格主体;
其次,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帮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接着,必须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深入监管权限;
最后,客观事实就是必须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实施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服务,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而言,客观事实则限于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高科技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帮信罪有前科会怎么判
在我国刑法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称谓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关于前科,它在量刑过程中会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重要因素进行考虑。
然而,前科是否构成累犯,将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所谓累犯,是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
如果构成累犯,那么就必须要从重处罚,并且不能够适用缓刑以及假释。
然而,具体的判刑结果还需要结合多个方面的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例如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表现。
总的来说,前科无疑会加大刑罚的严厉性,但是最终的判决仍然需要根据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
有犯罪前科者帮助信息犯罪,通常不符合缓刑条件。缓刑需满足: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未成年、孕妇、七十五岁以上者可考虑缓刑。涉及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法院会依法量刑,若涉及其他犯罪,按较重规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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