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谁来管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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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审理权主要归属于公安部门。在刑事案件的调查方面,通常情况下由公安机构负责;然而,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时,按照规定将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点所在的地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力,但是如果被告人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更具有审判优势,也可交由该法院处理。
职务侵占罪谁来管判刑

一、职务侵占罪谁来管判刑

职务侵占罪如何适用刑法进行判决

职务侵占罪系属公安机关的司法管辖权限范围内。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承担,然而在案件进入审判环节之后,则将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更适合审理该案,亦可由其负责审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可以判拘役缓刑

如果当事人因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获得缓刑判决的几率较高,然而这并非是必然的结果。

实际上,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各种细节与情节,例如是否符合我国《刑法》中所明确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当这些条件得到充分满足时,被告方可在法庭审理的过程当中积极争取,如此便有较大的机会赢得缓刑判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的合作伙伴怎么判

在职务侵占罪的审判过程中,对于负责合作事宜的共事者的刑罚判决,需要依据多个层面的因素进行全面审视与综合判断。首先,需要考察其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地位,即主犯从犯抑或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胁从犯。其中,作为主犯的参与者应依据全案的罪状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而从犯则应当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减轻处理乃至获准免于刑事追究;对于受到强制威胁参与犯罪的胁从犯,应当考虑到其具体的犯罪情节实施适当的刑法减责或免罪措施。其次,在对其所涉犯罪行为的深入调查与分析过程中,也必须重视对被调查者的参与深度、实际侵吞财物的数量以及是否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审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若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一旦侵占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将面临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附加罚金刑这样的严重后果,而如果相关盗窃数额较大,刑期将上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样伴随罚金刑的执行;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仍须承担罚金刑的责任。总而言之,任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具体判决都必须以事件的具体事实为基础,并依据充足的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裁决。

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地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判决结果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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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谁来管?
职务侵占案件由公安机关来侦查,在审判期间,则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审理。单位发现职员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后,不用确定职务侵占谁来管,只要可以拿出相关证明特定的职员,确实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就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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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谁来管理案件
在我国,公安机关主导职务侵占罪侦办。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审查案件,确认犯罪则立案侦查,否则不立案并告知原因。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活动,若认为公安机关未立案不当,可要求解释并通知其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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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
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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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谁来管教他人
职务侵占罪的监管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别负责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理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非国有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金额较大或特别巨大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国有企业员工则需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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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 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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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谁来管教他人
职务侵占罪的监管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别负责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理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非国有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金额较大或特别巨大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国有企业员工则需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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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犯著作权罪归谁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著作权罪归谁管辖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著作权罪归谁管辖
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的区分,主要在于情节的严重性,即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及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即承担刑事责任,未达到则要接受行政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版歧视、侮辱作品罪定罪处罚。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定罪标准:
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 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 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 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 经营报纸一万一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职务侵占罪会归监察委管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被告的住所地管辖,因此职务侵占罪也不例外,就是由被告所在地进行管辖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管辖地问题,可以具体分为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也可以说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辖。
二、职务侵占罪的地域管辖是如何确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
三、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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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监管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分别负责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理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非国有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金额较大或特别巨大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国有企业员工则需参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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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涉嫌侵占侵占土地的,能认定侵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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