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管辖权一般由谁行使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乃由人类社会的法律框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予以规范与监督。其本质上,乃是在特定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诸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针对未能被拘留或拘留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犯、被告人,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其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之行为发生。具体的方式便是,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同时也向他们发出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1.若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2.若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或者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那么便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了是否还会被抓
在公安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检察院是否仍会采取进一步的逮捕行动,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仅是对羁押措施的一种改变与替代。
若被保释者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他们将会面临被重新逮捕的风险。
因此,每位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应严格遵守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未经相关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离开所在居住地的市区或县城范围;
其次,当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迅速向执行机关进行书面报告;
再次,对于传唤等相关事件,务必做到及时到场配合调查;
最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也不能破坏、伪造证据或是进行串供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有什么后果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充分履行其义务,并且同时避免对社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困扰。然而,被采取此项措施之后,嫌疑人和被告仍然需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比如必须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才能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份;同时,对于自己的地址、工作岗位以及对外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化,都应该在接到通知起的24个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事例已经结束,司法机关依然会持续地开展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如果经过进一步的侦查、审查等流程,发现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且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他们仍然会按照法定程序被判刑。然而,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往往暗示着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这或许会对最终的量刑结果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然而,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他们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没收,已经交付的保证金也将被全部充公,甚至可能面临强制措施的变更,即由取保候审转为逮捕。
取保候审的管辖权通常由公安机关行使,若决定来自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也由其负责执行。涉及国家安全机关的案件,若取保候审决定由该机关作出或由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作出,则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嫌犯或被告人在特定诉讼过程中不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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