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在达成和解后能否撤销案件
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并无调解并撤销案件的可能性,因为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的行为代表着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这种过程不容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故意伤害罪属于法定的公诉案件之一,进入司法程序后,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均不得擅自撤销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构成伤害的程度在轻伤以下,则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侵害者,他们享有选择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经济赔偿的权益,同时还可选择将其列为伴随刑事诉讼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主体,同样具有主张经济赔偿的权利。
若因为被告人的恶性犯罪行为而蒙受到了实质性的物质损失,那么他们便在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但当被害人不幸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也有权代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再者,若是涉及到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刑事公诉之时,亦有权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故意伤害罪判多少年有期徒刑
在处理故意伤害罪事件时,量刑范围主要是依据受害者受伤的程度以及相关行为的恶劣程度决定的。对于轻微伤害行为,司法机构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造成他人重伤的罪犯,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而对于那些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采用极端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的罪犯,那么他们将被判处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限监禁甚至死刑。在这些情况下,如若罪犯有自首、立功表现,得到被害者的谅解等可以减轻处罚的事实,那么他们的量刑将会相应调整。另外,犯罪的动因、采取的手段以及是否为累犯等等因素同样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因此,具体到每个事件中的量刑,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并由当地的法庭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故意伤害罪在达成和解后,案件并不能撤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代表国家公权,不容当事人自行协商撤销。故意伤害罪为公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得擅自撤销。但如伤害程度在轻伤以下,当事人可达成和解协议,但这并不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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