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在何种情况下可获国家赔偿
通常而言,在刑事案件中实施拘留措施并不能被视为适用申请国家赔偿之情形。
然而,若经过核实发现采取拘留措施时存在程序上的不当之处,例如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前批准即擅自决定执行拘留,此种情况则允许申请人向国家申请赔偿。在此基础之上,即使所有程序均符合法定标准,倘若拘留期限超出正常范畴(一般为37日)且随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最终判定无罪,那么在上述两个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申请人便有资格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然而,实际生活中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实属罕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有羁押期限吗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拟诉讼羁押期间最长期限可定为三十七天;
而在面临更严重的法律指控,即逮捕的情况下,其拟诉讼羁押期则需考虑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涉及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查实后,承办法院及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批准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刑事拘留有个53天吗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其执行时间长度通常设定为三天,但若存在特定状况,则可延长为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与多人共同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期限也设定为七天。基于以上种种因素,刑事拘留的内部上限被确定为三十七天。
通常,刑事拘留不视为申请国家赔偿情形。但若拘留措施程序不当,如未经批准擅自执行,或拘留超期且案件撤销、不起诉或判定无罪,则申请人可申请国家赔偿。然而,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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