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吗
职务侵占罪是否属于需经告知才予以处理的范畴?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职务侵占行为的属性进行明确阐述。职务侵占并非仅仅依靠告知即能予以处理的事件,而是属于公诉类犯罪案件范畴,主要由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加以审判裁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行为,其性质可被归类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两种情况,具体归属需根据案情的实质性情况确定。经过罪名判定后,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探讨:
1.犯罪主体:该罪名的实施者需要具备一般主体条件,也就是需满足年龄在16岁以上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要求;
2.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实际上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此罪种的犯罪者主观心理状态主要表现在过失方面,具体涵盖了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两大类别,这里的“过失”特指行为人针对自身的违章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抱有的心态;
在违反规范制度方面,行为人可能清楚地知道潜在风险,比如酒后驾车、车辆超负荷运转、车速过快等等,然而他们却疏于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行预见,或者虽然意识到了可能的后果,却轻率地认为能够规避,最终导致了严重的伤害或损失;
4.犯罪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则呈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多次作案认定的规定
关于职务侵占罪中对于多次犯罪行为的判定,其一般标准即为在一段特定期间之内,该行为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累积达到至少三次及以上。这种多次犯罪行为的存在,充分体现出行为人所具有的较为严重的主观恶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重大危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属于多次犯罪行为的判断,将会全面地考虑到每一次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时间间隔、犯罪手段以及侵占金额等多方面因素。若这些因素表现为时间间隔较短、犯罪手段相似且侵占金额累加后规模较大,那么一般情况下将被视为多次犯罪行为。多次犯罪行为的出现,往往意味着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每次犯罪行为都必须具备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其确实构成职务侵占罪,才能够进行累加计算。
职务侵占行为属公诉类犯罪案件,需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审判裁定。司法实践中,其性质可归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具体归属依案情定。罪名判定后,相关责任人应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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