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决定书的签发人由谁担任
拘留证明书乃由公安部门颁发之物,包含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两种类型,且皆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安部门采取拘留措施之时,应当持有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明书》,向当事人展示该文件,同时告知其正处于被拘留状态。
此外,还需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明书上亲笔签名或者加盖指纹印章。若被拘留者拒绝签名或加盖印章,则需要特别标注说明。未在拘留过程中出示拘留证明书,或是先进行拘留后再补办拘留证明书,均属于非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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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由谁决定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联合进行判定并实施。
2、具体来讲,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一些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下,对现行犯罪者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实行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第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涉嫌拘押的人员,应于拘留期内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问。
若发现不应实施拘留的情形,必须立刻予以释放,并颁发释放证书以示公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犯罪嫌疑人人身拘押期间,包括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内的各方均有权力委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犯罪嫌人的配偶、家长、儿女以及其他直系血亲皆可代表其代为聘请律师。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选聘律师过程中,务必优先考虑那些具备丰富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职业人士。此种类型的律师接管委托任务之后,便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接触、充分掌握事件信息、向其实施法律咨询以及提出辩护建议等广泛权限。除此之外,雇佣律师这一行为必须通过正式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予以确认,从而明晰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承担的法律义务。另外,还需依照律所制定的收费准则支付相应的律师手续费。
刑事拘留决定书由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签发。拘留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拘留证并告知其被拘留。被拘留者需亲笔签名或盖指纹印,拒签则注明。未出示拘留证或先拘后补均属非法。公安部门负责实施拘留措施,确保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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