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帮信罪支付结算
何为帮信罪支付结算?
在此特定情形之中,所谓的“帮信罪”支付结算实质上便是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所需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方面的援助性行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认知上能够明确判断出其所实施之行为的本质特征,并且在客观现实中确实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必要且重要的资金结算支持,尤其当涉案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人民币时,那么此类行为便将被认定为具有犯罪性质的违规举动,行为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帮信罪流水金额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简称“帮信罪”)中的涉案流水,其具体含义是经由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获取的资金,转移到个人信用卡内的总金额。
而对于帮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要因素须考虑支付结算是否达到20万元,然后再依据累计生成的转账金额作出进一步的判定。
另外,如能证实流水中部分资金并非用于接受或支付的性质,应当予以剔除不计入流水总额。
在对帮信罪进行处罚时,不仅会综合考察流水金额,还应结合实际获得的收益来进行定夺。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依据行为人处理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是他人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次数、数量、品种等具体情节,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以往的从业经验、贸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者之间的亲近程度、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和方式、所得利益状况及行为人的自我陈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且严谨的综合评价,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什么是帮信犯罪
信息网络犯罪之定义为,鉴于明知不悖的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行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相关技术支援,抑或是代为进行广告推广及支付结算等辅助环节的行为。本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对于信息网络这一领域的严格管理和秩序维护。客观层面上,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各类协助。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所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至于主观方面,则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帮信犯罪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为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其进行广告推广;甚至为犯罪分子搭建犯罪平台等等。如果您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嫌帮信犯罪存在疑虑,那么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获取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
帮信罪支付结算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支付与结算协助的行为。若行为人明知并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重要资金结算支持,且涉案金额超过20万元,则此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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