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能否管辖行贿罪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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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介绍贿赂罪的司法管辖权主要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负责;在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法院亦有辅助的管辖权限。此处所指的“犯罪地”涵盖了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发生地;而“被告人居住地”则包括了其户口所在地与实际长期居住地这两方面的内容。
公安机关能否管辖行贿罪

一、公安机关能否管辖行贿罪

公安机关在行贿罪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

涉及介绍贿赂罪的案件管辖权原则上由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主要责任,同时,在被告人居留地点的相关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也应承担次要责任,进行适当补充监督。在这个规则中,所谓的“犯罪行为实施地”涵盖了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地点;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则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后果发生的地点。

至于“被告人居留地点”,它既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又包括其长期居住的地方。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安机关能行使什么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具有如下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

1.警告处罚

这是公安部门用书信或文件的形式,就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当事人发出批评和警示,明确指出该行为的非法性以及潜在的后果,旨在教育并促使行为者不再重蹈覆辙。

2.罚款处罚。

这是公安部门依据法律条文,要求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缴交一定额度的现金,作为惩罚措施之一。

3.行政拘留处罚。

这是公安部门为了遏制违法行为,依法剥夺不法分子一定时间的自由,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

4.吊销公安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处罚。

这种处罚主要应用于对治安管理规定严重违犯的持有公安机构颁发许可证的人员,尤其涉及到诸如旅馆业、典当行、印章刻制业、废旧金属回收业等特殊行业领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公安机关能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在遵循法律法规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对涉嫌罪嫌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具体而言,取保候审本质上属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与自由,并同时限制其行动以进行后续审判的特殊方法。根据公安部门的执法权限,当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法之时;预测其可能被判犯有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若实行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或者当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也不至于对社区构成实质威胁之际,均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此外,当现有司法程序面临阻滞,犯罪嫌疑人已被正式逮捕但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此时刻亦应及时展开取保候审,以便嫌疑人能够凭借这一机制,继续配合司法程序进展。在此前提下,所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与要求,例如未经司法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县镇,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需在24小时内大声疾呼执行司法机构,进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控制和监管。

公安机关在行贿罪案件中,原则上由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公安及法院主管,被告人居所地公安及法院协助监督。行为地指犯罪实际发生地,结果地指犯罪导致的后果地。被告人居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此规则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维护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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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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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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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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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
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
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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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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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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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
、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
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
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
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
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
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
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
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
,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
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
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
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
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
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
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
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
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
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
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
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
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
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
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
、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希望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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